徐匯區政府質量獎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目的宗旨)
為深入推進質量強區建設,引導、激勵在本區質量工作中各類組織和個人加強質量管理、重視品牌創新、追求卓越績效,充分發揮質量、標準和創新在經濟社會發展中的支撐引領作用,不斷提升我區質量水平和綜合競爭力,助力“建設新徐匯,再造新徐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質量強國建設綱要》《上海市產品質量條例》《上海市政府質量獎管理辦法》以及《上海市評比達標表彰活動管理實施細則》等,結合徐匯區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獎項設置)
徐匯區政府質量獎(以下簡稱“區政府質量獎”),包括“徐匯區區長質量獎”和“徐匯區質量金獎” (以下簡稱“區長質量獎”和“區質量金獎”),均分為“先進質量管理模式”和“先進質量管理成果”。組織可申報先進質量管理模式,個人可申報先進質量管理成果。
(一)區長質量獎是區政府設立的最高質量榮譽,主要表彰質量管理水平卓越、創新性、示范性、推廣性處于本市和本區同行業內領先地位的先進質量管理模式,以及對促進本區經濟社會高質量發展作出突出貢獻的先進質量管理成果。
(二)區質量金獎主要表彰質量管理水平優秀、創新性、示范性、推廣性處于本區同行業內領先地位的先進質量管理模式,以及對推動相關行業高質量發展做出重要貢獻的先進質量管理成果。
組織是指依法在徐匯區注冊登記,開展經濟和社會活動的各類組織,包括法人、非法人組織或者其分支、內設、派出等機構;個人是指在徐匯區從事質量工作或者為徐匯區質量工作做出貢獻的自然人。
第三條 (評定原則)
區政府質量獎的評審工作在組織和個人自愿申請的基礎上,堅持科學、客觀、公正、公平、公開和嚴格標準、好中選優的原則。
第四條 (獎項內容)
區政府質量獎的主辦單位為區人民政府,承辦單位為區市場監管局,區政府質量獎每兩年評定一次,每次區長質量獎獲獎組織和個人總數均不超過3個,區質量金獎獲獎組織和個人累計總數不超過9個,總獎項組織和個人累計總數不超過15個。上述獲獎數可少額或空缺。
第二章 評審標準
第五條 (評審標準)
區政府質量獎組織評審標準主要采用國家標準GB/T19580《卓越績效評價準則》和相關地方標準等。
評審標準可根據質量管理理論和實踐的發展,適時進行修訂。
第三章 評審組織
第六條 (管理機構和職能)
為確保區政府質量獎評審過程及結果的公正性和科學性,成立“區政府質量獎評審委員會”(以下簡稱“評審委”),承擔區政府質量獎評審工作。
評審委主任由分管副區長擔任,副主任由區市場監管局局長擔任。成員由區委宣傳部、區發展改革委、區商務委、區科委、區建管委、區人社局、區生態環境局、區市場監管局、區房管局、區應急管理局等單位分管領導、市市場監管局相關處室領導,以及評審專家組成。
評審委的主要職責是:
(一)組織、指導、監督區政府質量獎評審活動的開展;
(二)審定評審規則、評審結果;
(三)提請區政府表彰區政府質量獎擬獎單位和個人;
(四)研究、決定區政府質量獎工作重大事項。
第七條 (辦事機構和職能)
評審委下設辦公室(以下簡稱“評審辦”),評審辦設在區市場監管局。
評審辦的主要職責是:
(一)負責區政府質量獎評審管理的日常工作;
(二)組建評審專家庫,選聘專家組成評審組;
(三)組織開展區政府質量獎申報工作,受理參評申請;
(四)對申報區政府質量獎的組織和個人進行資格審查;
(五)組織評審組對通過資格審查的組織和個人進行資料評審,確定進入現場評審的組織和個人并組織評審,對評審過程進行監督;
(六)向評審委報告評審工作情況,提請評審委審議獲獎推薦名單;
(七)公示、公告評審結果,組織表彰、獎勵活動;
(八)監督獲獎組織和個人的質量管理行為。
第八條 (評審機構和職能)
評審辦根據評審需要,在評審專家庫內選聘有關方面的專家組成評審組,實行組長負責制。
評審組的主要職責是:
(一)負責區政府質量獎的資料評審、現場評審及綜合評價;
(二)撰寫評審報告;
(三)提出獲獎建議名單;
(四)其他有關事項。
第九條 (推薦部門和職能)
區質量工作領導小組成員單位負責本系統、本行業、本轄區申報區政府質量獎組織和個人的發動和推薦工作;協助調查核實申報組織、個人的資質資格;宣傳、推廣獲獎組織和個人的先進質量管理模式和成果。
第四章 培育孵化
第十條 (培育孵化機制)
建立和完善區政府質量獎培育孵化機制,在本區各行各業中傳播先進質量理念,培育先進質量管理人才,推廣先進質量管理方法。鼓勵和支持科技含量高、技術創新性強、市場競爭力和成長性強,質量管理水平在高新技術行業處于領先地位的中小企業參加區政府質量獎培育庫。
第十一條 (指導培育)
評審辦可將有意向追求卓越的組織納入“區政府質量獎培育庫”,對其予以指導幫扶。鼓勵支持有意向追求卓越的組織導入卓越績效管理,對標質量管理標桿,提高質量效益。
第五章 申報條件
第十二條 (先進質量管理模式申報條件)
組織申報先進質量管理模式,必須同時具備下列基本條件:
(一)正常運行三年以上并在本區注冊登記;
(二)建立了有效運行的質量管理體系或其他相關的管理體系,形成了自我完善的質量改進機制;
(三)近三年來對地區轉型發展和創新驅動貢獻率處于前列;從事非營利性業務的,其社會貢獻位于本市或本區前列;
(四)具有良好的誠信記錄和社會聲譽以及完善的售后服務體系,顧客滿意度較高;
(五)在行業細分市場中處于領先地位并具有創新引領作用。
申報組織均應積極實施首席質量官制度,嚴格落實質量主體責任,履行社會責任,具有良好的信用記錄;近3年未發生虧損(政策性虧損除外),無重大質量、安全、環境污染、公共衛生、食品藥品安全等事故(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認定),無重大質量投訴,無嚴重失信行為。
第十三條 (先進質量管理成果申報條件)
個人申報先進質量管理成果,必須同時具備下列基本條件:
(一)從事質量相關工作五年以上;
(二)具有質量管理理論研究成果或豐富的實踐經驗,為提高組織、行業或本區質量水平做出了突出貢獻;
(三)恪守職業操守,崇尚精益求精;
申報個人如為組織主要負責人,其所在組織近3年應無重大質量、安全、環境污染、公共衛生、食品藥品安全等事故(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認定);無重大質量投訴,無嚴重失信行為。
第十四條 (避免重復申報)
組織或個人在同一年內,不得同時申報本市、區兩級政府質量獎。區政府質量獎獲獎組織或個人在獲獎后五年內,不得重新申報同一獎項。
第六章 評審程序
第十五條 (評審程序)
(一)申報。由評審辦發出申報區政府質量獎的通知,凡符合區政府質量獎申報條件的組織和個人,根據自愿的原則,填寫《徐匯區政府質量獎申報表》,進行自我評價,提供必要的證實性材料,在規定時限內報送評審辦。
(二)資格審查。評審辦對申報組織和個人的基本條件、申報材料進行審查,對通過資格審查的,正式受理其申報。
(三)資料評審。評審辦組織評審組對資格審查合格的組織和個人進行資料評審,并根據資料評審結果,按照好中選優的原則確定現場評審名單,對未進入現場評審的,由評審辦反饋資料評審結果。
(四)現場評審。評審辦組織評審組對列入現場評審的組織和個人進行現場評審,形成現場評審報告。
(五)綜合評價。評審組在對申報組織和個人的申報表、材料評審、現場評審報告等材料進行詳細審查、綜合分析的基礎上,編寫綜合評價報告,提出獲獎建議名單。評審辦根據評審組的建議,提出獲獎推薦名單。
(六)審定公示。經評審委全體審議后,確定當年度擬獲獎名單,并通過媒體等向社會和在申報組織和個人單位內公示。公示時間不少于7天。
(七)發文公告。公示結束后,評審委提請區政府批準擬獎名單。通過媒體等向社會公告獲獎名單。
第十六條 (評審紀律)
參與區政府質量獎評審工作的有關機構和人員應保守申報組織的商業和技術秘密。對于弄虛作假、徇私舞弊、違法違紀的機構和人員,按照有關規定處理。評審人員不遵守評審紀律及承諾的,視情節輕重,予以批評、警告,或取消評審資格,違法違紀的,按照有關規定處理。評審人員和工作人員與申報組織或個人有利害關系的,本人應當主動提出回避。
第七章 表彰和經費
第十七條 (表彰獎勵)
區政府向獲得區政府質量獎稱號的組織和個人進行表彰,頒發獎牌、證書和獎金。
獲獎組織和個人應當發揮示范引領作用,主動分享先進質量管理模式和實踐方法。鼓勵和支持社會各界參加各類質量管理模式和成果推廣活動。
第十八條 (經費來源)
區政府質量獎工作經費和獎勵經費列入當年度區財政預算。獎勵經費主要用于表彰獲獎的先進質量管理模式和先進質量管理成果,支持相關組織和個人宣傳推廣其先進質量管理經驗,開展質量技術攻關,推動質量持續改進及人員質量素質提升等,不得挪作他用。
第八章 監督管理
第十九條 (宣傳推廣)
獲獎組織和個人應履行向社會宣傳和推廣先進質量管理模式和成果的義務(涉及商業機密的除外)。評審辦應會同區有關主管部門在媒體上宣傳、推廣獲獎組織和個人的質量管理先進經驗、成果和方法。
獲獎組織和個人可在組織或個人形象宣傳中,使用區政府質量獎榮譽稱號,但需注明獲獎年度及先進質量管理模式或成果,且不得用于產品宣傳,不得在產品或包裝上標注區政府質量獎稱號。發現違反者,依法責令改正。
第二十條 (接受監督)
區政府質量獎評審應堅持做到程序化和規范化,提高公正性和透明度,接受媒體、社會公眾的監督。
第二十一條 (撤銷條件)
獲獎組織或個人在獲獎后如發生重大質量、環境、安全等事故和其他違反區政府質量獎宗旨和原則的重大事項的,根據《上海市評比達標表彰活動管理實施細則》,由評審委報請區政府撤銷其區政府質量獎獎項,收回獎牌、證書和獎金,三年內不接受該組織或個人再次申報區政府質量獎。
第九章 附則
第二十二條 (實施日期)
本辦法自2023年10月14日起實施,有效期至2027年8月31日。2022年4月區政府印發的《徐匯區政府質量獎管理辦法》(徐府發規〔2020〕3號)同時廢止。
第二十三條 (其他)
本規定由徐匯區人民政府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