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匯區政府投資項目后評價操作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目的和依據
為加強徐匯區政府投資項目的事中事后監管,提高政府投資決策水平和投資效益,根據《政府投資條例》(國令第712號)、《中央政府投資項目后評價管理辦法》(發改投資〔2014〕2129號)、《上海市市級建設財力項目后評價管理辦法》(滬發改規范〔2020〕17號)、《徐匯區政府投資項目管理的操作辦法》(徐發改發〔2019〕27號)等有關規定,結合徐匯區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定義
項目后評價為在項目竣工驗收并投入使用或運營一定時間后,對照可行性研究報告、初步設計和概算及其審批文件的主要內容,與項目建設所達到的實際效果進行對比分析,找出差距及原因,總結經驗教訓,提出相應對策建議。
根據需要,后評價工作可以在項目部分建成或基本建成時實施,可以針對項目建設的某一問題進行專題評價,也可以對同類的多個項目進行系統性、政策性、規劃性評價。
第三條 適用范圍
納入徐匯區政府投資管理的項目,適用本辦法。
第四條 工作原則
項目后評價應當遵循“獨立、客觀、科學、公正”的原則,保持順暢的信息溝通和反饋,為建立和完善政府投資監管體系和責任追究制度服務。
第五條 職責分工
區發展改革委負責項目后評價的組織管理工作。具體包括:確定后評價項目,督促項目單位按時提交項目自我總結評價報告并進行審查,委托承擔后評價任務的工程咨詢機構,指導和督促有關方面保障后評價工作順利開展和解決后評價中發現的問題,推廣通過后評價總結的成功經驗和做法等。
區財政局負責后評價項目的預算安排、資金撥付和監控、財務管理和監督、對后評價項目竣工后形成資產進行管理等。
區審計局根據審計職責范圍,就后評價反映的突出問題加強審計監督。
項目行業主管部門負責加強對項目單位的指導、協調、監督,支持承擔項目后評價任務的工程咨詢機構做好相關工作。
項目單位負責做好自我總結評價并配合承擔項目后評價任務的工程咨詢機構開展相關工作。
承擔項目后評價任務的工程咨詢機構負責按照要求開展項目后評價并提交后評價報告。
第二章 后評價工作程序
第六條 選擇原則
區發展改革委根據有關項目具體情況以及建設進度,研究確定需要開展項目后評價工作的項目名單。
第七條 重點選擇類型
項目后評價工作主要從以下項目中選擇:
(一)對促進行業和地區發展、優化資源配置有重大指導意義和借鑒作用的項目;
(二)對節約資源、保護生態環境、促進社會發展、維護國家安全有重大影響的項目;
(三)采用新技術、新工藝、新設備、新材料、新型投融資和建設運營模式,以及其他具有特殊示范意義的項目;
(四)工期長、投資大、建設條件復雜,以及項目建設過程中發生重大方案調整的項目;
(五)未按工期完成建設或長期未竣工結算,不能按時體現經濟社會效益的項目;
(六)概算金額增幅超過原批復50%(含)以上或者調增金額超過3000萬元(含)以上的項目;
(七)社會輿論關注或社會穩定工作量大的項目;
(八)其他需要進行項目后評價工作的項目。
第八條 分期建設項目
對分期建設且每期項目之間存在功能聯系、建設內容擴展的,在后期項目審批前,可以對前期項目進行項目后評價工作,為后期項目的決策論證提供參考。
第九條 自我評價報告
列入項目后評價的項目單位,應當在收到開展項目后評價工作通知后,按照時間要求,向區發展改革委報送項目自我總結評價報告。自我總結評價報告的內容可以參考項目后評價報告的有關要求編制。
第十條 任務委托
在收到項目單位的項目自我總結評價報告后,區發展改革委可以選擇具有相應經驗和能力的工程咨詢機構承擔項目的后評價任務。
區發展改革委不得委托參加過同一項目前期工作和建設實施工作的工程咨詢機構承擔該項目的后評價任務。
第十一條 分析評估
承擔項目后評價任務的工程咨詢機構,在接受委托后,應當組建滿足專業評價要求的工作組,在充分調查研究的基礎上,結合項目單位自我總結評價報告,對照項目相關審批文件的主要內容,對項目進行全面系統的分析評價。
第十二條 報告編制
項目后評價報告主要內容為:
(一)項目概況評價:項目目標、建設內容及規模、批準概算及執行情況、資金來源及到位情況、建設年限、實施進度、項目竣工結算及工程款支付情況、資金管理能力等;
(二)項目實施過程評價:前期準備、建設實施、項目運行等;
(三)項目效果評價:技術水平或創新分析、財務及經濟效益、行業或區域經濟影響、社會效益、資源開發及綜合利用分析、環境和生態影響等;
(四)項目目標評價:與發展規劃銜接情況、項目目標實現情況、實際運行效果、可持續能力等;
(五)項目總結:項目建設主要的經驗教訓、存在的問題和相關建議。
第十三條 工作要求
承擔項目后評價任務的工程咨詢機構,應當按照區發展改革委的委托要求,獨立開展后評價工作,按時、保質地完成項目后評價任務。
第十四條 社會參與
工程咨詢機構在開展項目后評價的過程中,應當重視公眾參與,如有必要,可以開展社會調查,廣泛聽取各方面意見,并在后評價報告中予以客觀反映。
第三章 后評價管理和監督
第十五條 項目單位管理
進行項目后評價的項目單位,應當根據項目后評價的需要,結合相關監督部門指出的問題,認真編寫項目自我總結評價報告,積極配合承擔項目后評價任務的工程咨詢機構開展調查工作,及時準確完整地提供項目前期、實施階段及項目運行的各項正式文件、技術及經濟資料和數據。如有虛報瞞報有關情況和數據資料等弄虛作假行為,根據情節和后果,依法追究相關單位和人員的行政和法律責任。
第十六條 工程咨詢機構管理
工程咨詢機構應當對項目后評價的報告質量及相關結論負責,并承擔對國家秘密、商業秘密等的保密責任。工程咨詢機構在開展項目后評價工作中,如有弄虛作假行為或評價結論嚴重失實等情形的,根據情節和后果,依法追究相關單位和人員的行政和法律責任。
第十七條 經費來源
項目后評價所需經費,列入部門預算,由區發展改革委支付。
承擔項目后評價任務的工程咨詢機構及其人員,不得收受委托部門支付經費之外的其他任何費用。
第四章 后評價成果應用
第十八條 成果應用
區發展改革委通過項目后評價工作,認真總結同類項目的經驗教訓,并將后評價成果作為規劃制定、年度投資計劃編制、年度投資申請、安排和分配、項目審批、投資決策、資金平衡方案調整、體制機制創新等重要依據。
第十九條 信息共享
區發展改革委將后評價成果及時提供給相關部門和機構參考,加強信息引導,保持信息反饋的暢通。
第二十條 整改與改進
對通過項目后評價發現的問題,項目行業主管部門和項目建設單位應當采取措施加以糾正,并吸取教訓,切實提高建設實施等工作質量。
區發展改革委應當認真分析原因,提出改進意見,并報送區政府。
第二十一條 總結推廣經驗
區發展改革委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大力推廣通過項目后評價總結出來的成功經驗和做法,不斷提高投資決策水平和政府投資效益。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二條 施行日期
本辦法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