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印發《上海市松江區民政局公平競爭審查工作辦法》的通知
滬松民〔2023〕61號
局機關各科室、事業單位:
??經研究,現將《上海市松江區民政局公平競爭審查工作辦法》印發你們,請遵照執行。
??上海市松江區民政局
2023年10月23日
上海市松江區民政局公平競爭審查工作辦法
??為進一步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壟斷法》,規范有效開展公平競爭審查工作,助力持續優化營商環境,根據《松江區公平競爭審查聯席會議辦公室關于印發<松江區公平競爭審查會審工作規范(試行)>的通知》(滬松公平競爭審查辦〔2022〕3號)文件精神和相關制度要求,結合工作實際,成立松江區民政局公平競爭審查工作領導小組,并制定本辦法。
??一、公平競爭審查工作領導小組職責及組成
??(一)工作職責
??統籌協調本單位公平競爭審查政策措施研究、制定和實施;組織推進公平競爭審查,配合區公平競爭委員會開展工作;清理和評估本單位公平競爭狀況,牽頭組織開展公平競爭審查日常工作;完成上級部門規定的其他職責。
??(二)組成人員
??組?長:唐金星?局黨組書記、局長
??副組長:莊愛華?局黨組成員、副局長
??成?員:孫?強?執法監督科科長
??????徐思史?辦公室主任
??????張?凡?社會救助科副科長
??????費廉潔?社會建設科科長
??????林菁華?基層政權建設科科長
??????劉?影?職業社會工作和志愿服務科科長
??????黃?瑩?社會組織管理科科長
??????王永平?社會組織登記科科長
??????黃曉琳?社會事務科科長、社會福利科長
??????何慧慧?養老服務科科長
??????楊霞靜?松江社會福利院院長
??????楊建軍?區民政事業保障中心主任
??????李慶鋒?區養老服務發展中心主任
??????袁葉敏?區民政社會事務管理中心主任
??????陸佩玲?區婚姻登記管理所所長
??????張金璽?區社會救助事務中心主任
??????劉?鋼?區救助管理站站長
??????侯慰新?區殯儀館主任
??公平競爭審查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設在執法監督科,負責本單位公平競爭審查統籌協調和指導服務等工作。領導小組成員如有崗位變動,由其接任同志自然替補。
??二、審查程序和標準
??(一)審查對象
??本單位根據法律、法規或授權起草制定的市場準入和退出、產業發展、招商引資、招標投標、政府采購、經營行為規范、資質標準等涉及市場主體經濟活動的行政規范性文件和其他政策措施及“一事一議”形式的具體政策措施(以下統稱政策措施),均應當進行公平性競爭審查。包括:
??1、本單位負責起草、以區政府名義印發的規范性文件;
??2、以本單位名義或本單位牽頭聯合其他部分印發的規范性文件;
??3、涉及出臺具體政策措施的“一事一議”形式的請示和批復,包括招投標文件、與經營者簽訂的合同、協議、備忘錄等;
??4、其他涉及市場主體經濟活動的規定和做法。
??(二)審查主體
??按照“誰制定、誰負責”的原則,由各科室對本部門起草制定的行政規范性文件和政策措施進行自我審查。其中,以區民政局名義或區民政局牽頭聯合起草的規范性文件,在業務科室自我審查的基礎上,由局公平競爭審查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進行復審后,按規范性文件管理要求報區政府進行備案。以區政府、區府辦名義出臺的規范性文件或政策措施,由局公平競爭審查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初審,依據區政府三級把關制度要求,函請區公平競爭委辦公室進行專業會審后,按相關制度規定實施。
??(三)審查方式
??各科室在政策措施制定過程中,要嚴格對照審查標準進行自我審查。經公平競爭審查,認為不具有排除、限制競爭效果或者符合例外規定的,可以實施;具有排除、限制競爭效果且不符合例外規定的,應當不予出臺,或調整至符合相關要求后出臺。沒有進行公平競爭審查的,不得出臺。政策制定部門開展公平競爭審查應當聽取利害關系人的意見,或者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在起草政策措施的其他環節已征求過利害關系人意見或者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的,可以不再專門就公平競爭審查問題征求意見。
??規范性文件、政策措施出臺后,要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和《上海市政府信息公開規定》的要求向社會公開。
??(四)審查程序
??開展公平競爭審查應當遵循審查基本流程,識別相關政策措施是否屬于審查對象、判斷是否違反審查標準、分析是否適用例外規定。屬于審查對象的,在政策文件起草說明中增加公平競爭審查內容,填寫公平競爭審查表(見附件),形成明確的書面審查結論,并由政策制定部門存檔,以備查閱。政策制定部門開展公平競爭審查,可以征求專家學者、法律顧問、專業機構的意見,并在書面審查結論中說明有關情況。
??(五)審查標準
??進行公平競爭審查時,應當嚴格對照“國市監反壟規2號文”規定進行審查,標準如下:
??1、市場準入和退出標準
??(1)不得設置不合理或者歧視性的準入和退出條件;
??(2)未經公平競爭不得授予經營者特許經營權;
??(3)不得限定經營、購買、使用特定經營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務;
??(4)不得設置沒有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規定依據的審批或者具有行政審批性質的事前備案程序;
??(5)不得對市場準入負面清單以外的行業、領域、業務等設置審批程序,主要指沒有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規定依據,采取禁止進入、限制市場主體資質、限制股權比例、限制經營范圍和商業模式等方式,限制或者變相限制市場準入。
??2、商品和要素自由流動標準
??(1)不得對外地和進口商品、服務實行歧視性價格和歧視性補貼政策;
??(2)不得限制外地和進口商品、服務進入本地市場或者阻礙本地商品運出、服務輸出;
??(3)不得排斥或者限制外地經營者參加本地招標投標活動;
??(4)不得排斥、限制或者強制外地經營者在本地投資或者設立分支機構;
??(5)不得對外地經營者在本地的投資或者設立的分支機構實行歧視性待遇,侵害其合法權益。
??3、影響生產經營成本標準
??(1)不得違法給予特定經營者優惠政策;
??(2)安排財政支出一般不得與特定經營者繳納的稅收或非稅收入掛鉤;
??(3)不得違法違規減免或者緩征特定經營者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用;
??(4)不得在法律規定之外要求經營者提供或者扣留經營者各類保證金。
??4、影響生產經營行為標準
??(1)不得強制經營者從事《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壟斷法》禁止的壟斷行為;
??(2)不得違法披露或者違法要求經營者披露生產經營敏感信息,為經營者實施壟斷行為提供便利條件;
??(3)不得超越定價權限進行政府定價;
??(4)不得違法干預實行市場調節價的商品和服務的價格水平。
??沒有法律、法規依據,不得制定減損市場主體合法權益或者增加其義務的政策措施;不得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壟斷法》,制定含有排除、限制競爭內容的政策措施。
??以上細化標準詳見“國市監反壟規2號文”。
??(六)例外規定
??政策制定部門對政策措施進行公平競爭審查時,認為雖然具有一定限制競爭的效果,但屬于國務院34號文規定的為維護國家經濟安全、文化安全、科技安全或者涉及國防建設,為實現扶貧開發、救災救助等社會保障目的,為實現節約能源資源、保護生態環境、維護公共衛生健康安全等社會公共利益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的,可以出臺實施,除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例外情形外,屬于前述其他情形的應當在同時符合以下條件的情況下可以實施:
??1、對實施政策目的不可或缺,即為實現相關目標必須實施此項政策措施;
??2、不會嚴重排除和限制市場競爭;
??3、明確實施期限。
??政策制定部門應當在書面審查結論中說明政策措施是否適用例外規定。認為適用例外規定的,應當對符合適用例外規定的情形和條件進行詳細說明。
??三、工作機制
??(一)清理評估機制
??新起草的行政規范性文件和政策措施,按照“誰制定、誰負責、誰審查”的原則,各科室以自我審查的方式進行公平競爭審查,并按上述規定和程序落實。對2019年12月12日至本制度實施期間出臺的行政規范性文件和政策措施,若仍在有效期內,政策制定科室應當及時補做審查。不違反任何一項審查標準的,補充書面審查結論;違反任何一項審查標準的,應立即按照相關程序停止執行或調整相關政策措施。
??局公平競爭審查工作領導小組根據工作實際,定期開展清理評估工作,依托區公平競爭委專家及第三方機構對有關政策措施進行公平競爭評估。
??(二)工作協調機制
??政策措施制定部門開展公平競爭審查時,對公平競爭審查中遇到的具體問題,可以向局公平競爭審查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提出咨詢。對有爭議或者意見難以協調一致的問題,提請區公平競爭委協調。
??(三)抽查報告機制
??協助區公平競爭審委辦公室做好政策措施的抽查工作,重點檢查有關政策措施是否履行審查程序、審查流程是否規范、審查結論是否正確等。對抽查中發現的問題及時反饋相關部門,抽查部門應作書面說明,必要時以適當的方式向社會公開。對抽查發現的排除、限制競爭問題,應當及時作出整改。
??局公平競爭審查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做好清理、審查、評估工作臺賬,于每年1月10日前將上一年度開展公平競爭審查情況報區公平競爭委辦公室。
??(四)舉報監督機制
??對涉嫌未進行公平競爭審查或者違反審查標準出臺政策措施的,任何部門和個人可以向局公平競爭審查工作領導小組反映,也可以通過12345熱線、12315熱線等渠道投訴舉報。經調查確屬違反公平競爭審查標準的政策措施,應當按照相關程序停止執行或者調整相關政策措施。對于未進行公平競爭審查、違反審查標準出臺政策措施、拒不改正或者不及時改正的,可按照相關規定進行處理。相關處理決定和建議依法向社會公開。
??附件:
??1.松江區民政局公平競爭審查表(自審表)
??2.松江區公平競爭審查表(會審表)
??附件1
松江區民政局公平競爭審查表
(自審表)
??年 月 日
政策措 施名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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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及行 業領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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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質 |
行政法規草案 □ 地方性法規草案 □ 規章□ 規范性文件□其他政策措施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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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草機構 擬制部門 |
名 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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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系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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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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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草機構 審查部門 |
名 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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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系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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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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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草機構征求意見情況 |
征求利害關系人意見□ 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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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體情況(時間、對象、意見反饋和采納情況):
(可附相關報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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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家咨詢意 見 (可 選) |
(可附專家意見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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競爭影響評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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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是否違反市場準入與退出標準 |
是/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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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設置不合理和歧視性的準入和退出條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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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未經公平競爭授予經營者特許經營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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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限定經營、購買、使用特定經營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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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設置沒有法律法規依據的審批或者具有行政審批性質的事前備案程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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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對市場準入負面清單以外的行業、領域、業務設置審批程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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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是否違反商品要素自由流通標準 |
是/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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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對外地和進口商品、服務實行歧視性價格或者補貼政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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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限制外地和進口商品、服務進入本地市場或者阻礙本地商品運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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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排斥或限制外地經營者參加本地招標投標活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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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排斥限制或強制外地經營者在本地投資或設立分支機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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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對外地經營者在本地投資或設立的分支機構實行歧視性待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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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是否違反影響生產經營成本標準 |
是/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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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違法給予特定經營者優惠政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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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將財政支出安排與企業繳納的稅收或非稅收入掛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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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違法免除特定經營者需要繳納的社會保險費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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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違法要求經營者提供各類保證金或扣留經營者保證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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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是否違反影響生產經營行為標準 |
是/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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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強制經營者從事《反壟斷法》規定的壟斷行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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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違法披露或者要求經營者披露生產經營敏感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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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超越定價權限進行政府定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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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違法干預實行市場調節價的商品服務價格水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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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是否違反兜底條款 |
是/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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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沒有法律法規依據減損市場主體合法權益或者增加其義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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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違反《反壟斷法》制定含有排除限制競爭內容的政策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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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是否適用例外規定(在違反相關標準時填寫) |
是/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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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維護國家經濟安全、文化安全或者涉及國防建設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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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為實現扶貧開發、救災救助等社會保障目的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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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為實現節約能源資源、保護生態環境等社會公共利益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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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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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是否違 反相關 標準的 結論( 如違反 ,請詳 細說明 情況) |
(可附相關報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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適用例外規定 (在違反相關標準時填寫) |
是□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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選擇“是”時詳細 說明理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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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需 要說明 的情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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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審查機構主要負責人意見 |
簽字: 蓋章: |
??附件2
松江區公平競爭審查表
(會審表)
??年 月 日
政策措 施名稱 |
|
||||
涉及行 業領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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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質 |
行政法規草案 □ 地方性法規草案 □ 規章□ 規范性文件□其他政策措施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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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草機構 擬制部門 |
名 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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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系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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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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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草機構 審查部門 |
名 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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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系人 |
|
電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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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草機構征求意見情 況 |
征求利害關系人意見□ 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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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體情況(時間、對象、意見反饋和采納情況):
(可附相關報告) |
|||||
專家咨詢意 見 (可 選) |
(可附專家意見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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競爭影響評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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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是否違反市場準入與退出標準 |
是/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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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設置不合理和歧視性的準入和退出條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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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未經公平競爭授予經營者特許經營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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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限定經營、購買、使用特定經營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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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設置沒有法律法規依據的審批或者具有行政審批性質的事前備案程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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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對市場準入負面清單以外的行業、領域、業務設置審批程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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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是否違反商品要素自由流通標準 |
是/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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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對外地和進口商品、服務實行歧視性價格或者補貼政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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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限制外地和進口商品、服務進入本地市場或者阻礙本地商品運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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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排斥或限制外地經營者參加本地招標投標活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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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排斥限制或強制外地經營者在本地投資或設立分支機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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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對外地經營者在本地投資或設立的分支機構實行歧視性待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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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是否違反影響生產經營成本標準 |
是/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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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違法給予特定經營者優惠政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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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將財政支出安排與企業繳納的稅收或非稅收入掛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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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違法免除特定經營者需要繳納的社會保險費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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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違法要求經營者提供各類保證金或扣留經營者保證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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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是否違反影響生產經營行為標準 |
是/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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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強制經營者從事《反壟斷法》規定的壟斷行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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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違法披露或者要求經營者披露生產經營敏感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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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超越定價權限進行政府定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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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違法干預實行市場調節價的商品服務價格水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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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是否違反兜底條款 |
是/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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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沒有法律法規依據減損市場主體合法權益或者增加其義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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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違反《反壟斷法》制定含有排除限制競爭內容的政策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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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是否適用例外規定(在違反相關標準時填寫) |
是/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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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維護國家經濟安全、文化安全或者涉及國防建設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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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為實現扶貧開發、救災救助等社會保障目的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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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為實現節約能源資源、保護生態環境等社會公共利益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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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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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是否違 反相關 標準的 結論( 如違反 ,請詳 細說明 情況) |
(可附相關報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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適用例 外規定 (在違 反相關 標準時 填寫) |
是□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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選擇“是”時詳細 說明理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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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需 要說明 的情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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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市場監管局負責人 審 查 意 見 |
簽字: 蓋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