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關各部門、鎮屬單位:
經鎮領導研究討論決定,現將《張堰鎮公平競爭審查工作制度》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認真貫徹執行。
特此通知。
上海市金山區張堰鎮人民政府
2024年2月8日
張堰鎮公平競爭審查工作制度
第一條(目的依據)
為加強和規范鎮內部公平競爭審查工作,推進公平競爭審查制度有效實施,根據《國務院關于在市場體系建設中建立公平競爭審查制度的意見》、《公平競爭審查制度實施細則》和《上海市人民政府關于貫徹〈國務院關于在市場體系建設中建立公平競爭審查制度的意見〉的實施意見》、《金山區關于在市場體系建設中建立公平競爭審查制度的實施意見》等規定,結合工作實際,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適用范圍)
各部門起草的涉及市場準入、產業發展、招商引資、招標投標、政府采購、經營行為規范、資質標準等有關市場主體經濟活動事項的地方性法規、政府規章、規范性文件,以及“一事一議”等形式的其他政策措施(以下統稱政策措施),適用本制度。
第三條(職責分工)
各部門應當按照“誰起草,誰審查”的原則,對本部門起草的政策措施承擔初審職責,黨政辦、經發辦、司法所以及市場所依據職能承擔審查職責。
政策措施制定涉及多個起草部門的,由牽頭部門負責初審,其他相關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參與初審。
第四條(審查要求)
各部門在起草政策措施時,應當依照《關于在市場體系建設中建立公平競爭審查制度的意見》和《公平競爭審查制度實施細則(暫行)》明確的市場準入和退出標準、商品和要素自由流動標準、影響生產經營成本標準、影響生產經營行為等審查標準逐條逐項進行審查。
第五條(初審流程)
各部門在起草政策措施時,應當按照一文一表要求填制審查表格,自行對照公平競爭審查制度實施細則18條標準逐項進行審核,確認符合公平競爭審查標準后,轉入黨政辦審查流程。
第六條(征求意見)
各部門在起草政策措施時,應當征求利害關系人意見或者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并在書面審查結論中說明征求意見及意見采納情況。
利害關系人是指參與相關市場競爭的經營者、上下游經營者、消費者以及政策措施可能影響其公平參與市場競爭的其他市場主體。
征求意見可以采取書面征求、座談會、網上公開等方式。
第七條(審查流程)
黨政辦初審后認為,起草的政策措施不涉及違反公平競爭審查標準問題的,則不需要進行公平競爭審查。
黨政辦初審后認為,起草的政策措施涉及違反公平競爭審查標準問題的,由經發辦會同司法所、市場所聯合復核,復核后認為起草的政策措施不存在公平競爭審查標準的,或者符合例外規定情形的,由黨政辦安排書記專題會、鎮長辦公會、黨委會討論,會議討論通過后,進入下一個發文環節。
經發辦會同司法所、市場所聯合復核后認為起草的政策措施存在公平競爭審查標準的,詳細說明違反哪一項標準及對市場競爭的影響,報分管領導審核后由黨政辦退回起草部門進行調整、修改。
第八條(審查結果)
經審查,認為不具有排除、限制競爭效果的政策措施可以實施;認為具有排除限制競爭效果的政策措施,應當不予實施或者調整至符合相關要求后實施。
第九條(清理措施)
各部門應當按照“誰起草、誰清理”的原則,對上位依據發生變化的政策措施及時進行清理。清理結果應當在5個工作日內報經發辦。
第十條(定期評估)
經發辦應當對各部門出臺的政策措施進行定期評估,各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做好配合工作。
經發辦可以根據《公平競爭審查第三方評估實施指南》的規定,委托第三方評估機構,對鎮公平競爭審查制度實施情況進行評估。
第十一條(反映核實)
對反映涉嫌未進行公平競爭審查或者違反審查標準出臺的政策措施,經發辦應當核實有關情況,并依照有關規定及時進行處理。
第十二條(培訓指導)
各部門應當落實專人負責公平競爭審查工作。
經發辦應當加強對負責公平競爭審查工作人員的培訓和指導,提高工作人員公平競爭審查的能力和水平。
第十三條(專家咨詢)
黨政辦在實施公平競爭初審工作中,可以征求司法所、律師、專家或者專業機構的意見。
第十四條(解釋主體)
本辦法的具體適用問題由經發辦負責解釋。
第十五條(實施時間)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
1.張堰鎮公平競爭審查基本流程圖
2.張堰鎮公平競爭審查表
附件1
張堰鎮公平競爭審查基本流程圖
附件2
張堰鎮公平競爭審查表
年 月 日
政策措施 名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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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及行業 領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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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質 |
行政法規草案 □ 地方性法規草案 □ 規章草案 □ 規范性文件 □ 其他政策措施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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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草部門 |
名 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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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系人 |
電 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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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求 意見 情況 |
征求利害關系人意見 □ 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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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體情況(時間、對象、意見反饋和采納情況):
(可附相關報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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黨政辦初審意見 |
是否需要審查 是 □ 否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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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系人 |
電 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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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家 咨詢 意見 (可選) |
(可附專家意見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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競爭影響評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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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是否違反市場準入與退出標準 |
是/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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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設置不合理和歧視性的準入和退出條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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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未經公平競爭授予經營者特許經營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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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限定經營、購買、使用特定經營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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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設置沒有法律法規依據的審批或者具有行政審批性質的事前備案程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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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對市場準入負面清單以外的行業、領域、業務設置審批程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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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是否違反商品要素自由流通標準 |
是/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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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對外地和進口商品、服務實行歧視性價格或補貼政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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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限制外地和進口商品、服務進入本地市場或阻礙本地商品運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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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排斥或限制外地經營者參加本地招標投標活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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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排斥限制或強制外地經營者在本地投資或設立分支機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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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對外地經營者在本地投資或設立的分支機構實行歧視性待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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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是否違反影響生產經營成本標準 |
是/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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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違法給予特定經營者優惠政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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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將財政支出安排與企業繳納的稅收或非稅收入掛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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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違法免除特定經營者需要繳納的社會保險費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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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違法要求經營者提供各類保證金或扣留經營者保證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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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是否違反影響生產經營行為標準 |
是/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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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強制經營者從事《反壟斷法》規定的壟斷行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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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違法披露或者要求經營者披露生產經營敏感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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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超越定價權限進行政府定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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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違法干預實行市場調節價的商品服務價格水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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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是否違反兜底條款 |
是/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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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沒有法律法規依據減損市場主體合法權益或者增加其義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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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違反《反壟斷法》制定含有排除限制競爭內容的政策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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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違反相關標準的結論 (如違反, 請詳細說明情況) |
(可附相關報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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適用例外規 定(在違反相關標準時填寫) |
是 □ 否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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選擇“是”時詳細說明理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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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需要說 明的情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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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發辦 意 見
簽字: 日期: |
司法所 意 見
簽字: 日期: |
市場所 意 見
簽字: 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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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管領導意見 |
簽字: 日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