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發日期:2023-04-21 浦財規〔2023〕1號
新區各部、委、辦、局,各區級機關,各人民團體,各管理局(管委會),各街道、鎮:
??經綜合評估,《浦東新區中介集市管理辦法(試行)》(浦財規〔2021〕2號)繼續執行,有效期延長至2025年4月30日,請遵照執行。
??上海市浦東新區財政局
??上海市浦東新區審計局
??上海市浦東新區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
??上海市浦東新區機關事務管理局
??2023年4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