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11月23日上海市第十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十六次會議通過)
??第一條 為了進一步規范和促進浦東新區無駕駛人智能網聯汽車創新應用,推動產業高質量發展,保障道路交通安全,根據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基本原則,結合浦東新區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于在浦東新區行政區域內劃定的路段、區域開展無駕駛人智能網聯汽車道路測試、示范應用、示范運營、商業化運營等創新應用活動以及相關監督管理工作。
??本規定所稱的無駕駛人智能網聯汽車,是指車內不配備駕駛人和測試安全員的智能網聯汽車。
??第三條 浦東新區無駕駛人智能網聯汽車創新應用活動應當堅持鼓勵創新、包容審慎、循序漸進的原則,實行分級分類管理,按照從低風險場景到高風險場景、從簡單類型到復雜類型的要求,確保安全有序、風險可控。
??第四條 市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完善促進智能網聯汽車產業發展的工作協調機制和政策措施,優化創新應用環境。
??市經濟信息化、交通、公安等部門建立智能網聯汽車測試與應用工作推進機制,協調推進全市智能網聯汽車測試與應用工作,指導浦東新區智能網聯汽車創新應用工作,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相關管理工作。
??市發展改革部門負責協調智能網聯汽車創新應用相關新型基礎設施建設等工作。
??浦東新區人民政府、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臨港新片區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臨港新片區管委會)應當建立促進智能網聯汽車創新應用的工作機制,制定配套政策,落實支持措施,并按照各自職責具體負責轄區內的智能網聯汽車創新應用管理工作。
??市規劃資源、市場監管、網信、通信管理等部門以及浦東新區科技經濟、建設交通、公安、規劃資源、大數據管理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浦東新區智能網聯汽車創新應用相關管理工作。
??第五條 開展無駕駛人智能網聯汽車道路測試、示范應用、示范運營的企業應當申請安全性自我聲明的確認。無駕駛人智能網聯汽車經安全性自我聲明確認的,可以向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申領車輛號牌;取得車輛號牌的,可以上道路行駛;經交通部門審核同意的,方可從事道路運輸示范運營活動。
??第六條 申請安全性自我聲明確認的企業應當符合以下要求:
??(一)具有獨立法人資格;
??(二)具備相關技術能力;
??(三)具備符合道路測試、示范應用、示范運營等相應條件的車輛;
??(四)配備遠程監控系統和緊急接管人員,緊急接管人員應當具備無駕駛人智能網聯汽車的操控能力和相應準駕車型的機動車駕駛證,經過專業知識、現場操作和應急處置培訓;
??(五)按照有關規定已經投保或者承諾投保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和一定金額的商業保險。
??第七條 開展道路測試活動,申請安全性自我聲明確認的車輛應當符合以下要求:
??(一)具備最小風險運行模式,滿足功能安全、信息安全等技術標準和要求,設計運行范圍覆蓋道路測試場景;
??(二)配備處于無駕駛人狀態的顯示裝置以及發生故障或者事故后的警示裝置,設置符合標準的夜間反光裝置;
??(三)按照有關規定經過有駕駛人智能網聯汽車道路測試并達到規定里程或者時間,且未發生交通違法行為以及因車輛原因造成的安全事故,人工接管率符合規定值。
??開展高風險道路測試的,應當經過規定里程或者時間的低風險道路測試,且未發生嚴重交通違法行為以及因車輛原因造成的安全事故,人工接管率符合規定值。
??第八條 開展具有試點、試行效果的載人、載貨示范應用活動,申請安全性自我聲明確認的車輛應當經過規定里程或者時間的道路測試,且未發生交通違法行為以及因車輛原因造成的安全事故,人工接管率符合規定值。
??第九條 開展載人、載貨或者特定場景作業的示范運營活動,申請安全性自我聲明確認的車輛應當符合以下要求:
??(一)符合開展示范運營所需的技術性能、外廓尺寸、軸荷、質量、安全性能等標準或者規范;
??(二)經過規定里程或者時間的示范應用,且未發生交通違法行為以及因車輛原因造成的安全事故,人工接管率符合規定值。
??第十條 申請開展無駕駛人智能網聯汽車道路測試、示范應用、示范運營安全性自我聲明確認的,由市經濟信息化、交通、公安等部門和浦東新區科技經濟部門、臨港新片區管委會按照各自職責,組織有關部門、第三方機構和專家,對相應階段的安全性自我聲明進行確認。
??浦東新區科技經濟部門、臨港新片區管委會負責收取企業提交的安全性自我聲明和相關證明材料,并將是否確認的決定書面告知企業。
??涉及跨區域事項的,市經濟信息化、交通、公安等部門應當加強對浦東新區科技經濟、建設交通、公安等部門以及臨港新片區管委會的業務指導和溝通協調。
??第十一條 有關主管部門對安全性自我聲明進行確認時,可以將企業在浦東新區以外地區的測試結果作為參考依據,簡化相關測試流程和測試項目。
??開展無駕駛人智能網聯汽車道路測試、示范應用、示范運營達到規定里程或者時間,且未發生交通違法行為以及因車輛原因造成的安全事故,人工接管率符合規定值的,企業可以向浦東新區科技經濟部門或者臨港新片區管委會提出同一階段同一型號車輛批量申請確認,并提交一致性技術參數、性能和安全檢測報告。有關主管部門應當組織第三方機構進行一致性抽查,并根據抽查結果做出決定。
??第十二條 企業取得安全性自我聲明確認的,可以向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提交申領車輛號牌需要的有關材料,申領臨時行駛車號牌和車輛識別標牌。
??臨時行駛車號牌有效期屆滿的,可以憑有效的安全性自我聲明和其他相關材料,申領新的臨時行駛車號牌。在臨時行駛車號牌有效期內取得下一階段安全性自我聲明確認的,無需申領新的臨時行駛車號牌。
??第十三條 無駕駛人智能網聯汽車經道路測試安全性自我聲明確認并且取得臨時行駛車號牌、車輛識別標牌的,可以上道路行駛從事測試活動,但不得搭載與測試活動無關的人員和用于配重以外的貨物。
??第十四條 無駕駛人智能網聯汽車經示范應用安全性自我聲明確認并且臨時行駛車號牌在有效期內的,按照規定搭載相關人員或者貨物,但不得超出車輛的額定乘員和核定載質量,不得搭載危險貨物。搭載相關人員或者貨物的,應當向服務對象明示可能存在的風險,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
??第十五條 開展無駕駛人智能網聯汽車示范運營活動的企業,應當符合以下要求:
??(一)具備相應的道路運輸經營資質或者條件,或者與具備相應道路運輸經營資質的企業合作;
??(二)具備與經營業務相適應并經檢測合格的車輛;
??(三)提出相對固定的運營區域和運營時段;
??(四)具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
??企業憑經確認的示范運營安全性自我聲明、有效期內的臨時行駛車號牌、運營方案以及其他相關材料,向浦東新區建設交通部門或者臨港新片區管委會申請辦理相關車輛營運證件。
??取得前款規定的車輛營運證件的,可以利用無駕駛人智能網聯汽車從事示范運營活動,并可以收費。依法納入政府定價范圍的收費實行政府定價或者政府指導價,其他收費實行市場調節價。收費標準應當在運營方案中載明,面向不特定對象收費的,收費標準應當向社會公示。
??第十六條 獲得產品準入或者具備同等條件的產品認定的無駕駛人智能網聯汽車,經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登記,可以取得車輛號牌、行駛證等登記憑證。
??利用符合前款要求的無駕駛人智能網聯汽車從事商業化運營的企業,應當取得道路運輸經營資質。車輛應當與經營業務相適應,并經檢測合格,依法取得車輛營運證件。
??商業化運營的收費管理,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
??第十七條 浦東新區科技經濟部門和臨港新片區管委會應當加強對無駕駛人智能網聯汽車運行的日常監督管理,并采取措施強化后臺監管。
??開展無駕駛人智能網聯汽車道路測試、示范應用、示范運營的企業應當按照規定安裝監控裝置,將相關數據接入指定的數據平臺,實時上傳到市級數據平臺,并定期向浦東新區科技經濟部門或者臨港新片區管委會提交創新應用情況報告。
??第十八條 開展智能網聯汽車創新應用的路段、區域由市交通部門會同市公安、經濟信息化、通信管理等部門根據道路基礎條件和實際需要劃定并組織開展驗收。驗收通過后,應當向社會公布,并在該路段、區域及周邊設置相應標識和安全提示。
??前款所稱的路段、區域,是指用于社會機動車輛通行的路段、區域。
??支持在浦東新區逐步擴大智能網聯汽車創新應用的路段、區域范圍,支持特定區域全域開放,豐富測試與應用場景。
??第十九條 浦東新區科技經濟、建設交通部門和臨港新片區管委會應當統籌規劃、協調推動建設車路協同基礎設施和車路協同云控平臺,支持車路協同基礎設施在安全可控的條件下與云控平臺、路側信號控制設施、智能網聯汽車實現信息共享。
??車路協同基礎設施和車路協同云控平臺應當實現數據交互加密、通信網絡防護、實時安全監測,有效防范數據篡改、數據泄露和網絡攻擊等風險。
??第二十條 本市根據國家有關主管部門的授權,支持開展智能網聯汽車創新應用的企業在浦東新區特定區域開展高精度地圖應用試點。市和浦東新區規劃資源部門應當加強對高精度地圖應用試點工作的指導和監督管理。
??開展智能網聯汽車創新應用的企業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嚴格保護高精度地圖數據安全。
??第二十一條 開展無駕駛人智能網聯汽車道路測試、示范應用、示范運營的企業對智能網聯汽車進行可能影響車輛功能、性能的軟件升級(包括遠程升級)或者硬件變更的,應當向浦東新區科技經濟部門或者臨港新片區管委會報告。
??發生影響車輛安全性能的重大升級或者變更的,企業應當提交新的安全性自我聲明進行再次確認。
??第二十二條 無駕駛人智能網聯汽車上道路行駛的,應當具有顯著標識,按照要求放置、粘貼臨時行駛車號牌和車輛識別標牌,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的有關通行規定。
??開展無駕駛人智能網聯汽車載人示范應用、示范運營,應當在有關主管部門的指導下有序推進。
??第二十三條 開展無駕駛人智能網聯汽車創新應用的企業應當加強車輛遠程動態監管。
??在惡劣天氣、道路施工、大型活動等情形下,企業應當根據相關管理部門要求及時調整運行計劃。公安機關依法實施現場臨時管制時,企業應當按照公安機關的指令,立即采取避讓、暫停運行、終止運行等處置措施。
??第二十四條 開展無駕駛人智能網聯汽車創新應用的企業應當按照網絡安全相關法律、法規和信息安全標準的強制性要求,建立網絡安全管理制度,落實網絡安全等級保護制度,采取技術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提高網絡安全保護水平,保障網絡安全穩定運行。
??第二十五條 開展無駕駛人智能網聯汽車創新應用的企業應當按照數據安全相關法律、法規要求,建立健全全流程數據安全和個人信息保護管理制度,落實數據安全和個人信息保護責任。發生或者可能發生涉及國家安全、個人信息等數據泄露、損毀、丟失等情況的,有關企業應當立即采取補救措施,按照規定及時告知用戶并向有關主管部門報告。
??開展創新應用過程中收集和產生的重要數據,應當依法在境內存儲;因業務需要,確需向境外提供的,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安全評估。個人信息數據的出境安全管理,按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執行。
??第二十六條 開展創新應用期間,無駕駛人智能網聯汽車發生故障的,企業應當按照有關技術要求作出判斷,采取相應措施確保車輛處于安全狀態。
??創新應用企業應當將相關故障信息傳輸至指定的監管平臺,并保存至少一年。
??第二十七條 開展創新應用期間,無駕駛人智能網聯汽車發生交通事故的,企業應當立即暫停車輛運行、開啟危險警示裝置,報警并視情派員現場處置;事故發生后兩小時內,應當將事故發生前至少九十秒的視頻信息上傳至指定的數據平臺。
??開展無駕駛人智能網聯汽車創新應用的企業應當在有關主管部門全程參與下對事故過程進行技術分析并形成事故分析報告。相關事故過程信息和事故分析報告應當及時報送浦東新區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并保存至少一年。
??第二十八條 無駕駛人智能網聯汽車在開展創新應用期間發生交通違法行為的,由公安機關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對車輛所有人或者管理人進行處理。
??第二十九條 無駕駛人智能網聯汽車在開展創新應用期間發生交通事故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進行交通事故責任認定。
??無駕駛人智能網聯汽車發生交通事故并造成損害,依法應由智能網聯汽車一方承擔責任的,由該無駕駛人智能網聯汽車所屬的企業先行賠償,并可以依法向負有責任的自動駕駛系統開發者、汽車制造者、設備提供者等進行追償。已經投保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商業保險的,按照相關規定執行。
??無駕駛人智能網聯汽車以及車路協同云控平臺采集的數據,經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調查核實無誤后,可以作為認定交通違法行為和認定交通事故責任的依據。
??第三十條 利用無駕駛人智能網聯汽車開展道路貨物運輸經營的,企業應當投保承運人責任保險;開展旅客運輸服務的,應當投保車上人員責任保險。
??鼓勵相關行業組織、企業等聯合設立風險基金。鼓勵保險公司開發適應無駕駛人智能網聯汽車特點的保險產品。
??第三十一條 無駕駛人智能網聯汽車道路測試、示范應用、示范運營期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浦東新區科技經濟部門或者臨港新片區管委會暫停有關企業的相關創新應用活動,責令其限期整改;完成整改后,方可恢復相關創新應用活動:
??(一)無駕駛人智能網聯汽車經過測試不符合要求的;
??(二)開展創新應用的企業、車輛或者緊急接管人員等發生變化,不再符合規定要求的;
??(三)未按照安全性自我聲明載明的階段、時段、路段等開展相關創新應用活動的;
??(四)違反載人、載貨有關規定的;
??(五)未按照規定將相關數據上傳至指定的數據平臺的;
??(六)發生軟件升級、硬件變更,未按照規定報告的;
??(七)車輛發生故障或者交通事故,未按照規定采取相應措施的;
??(八)未按照規定傳輸和保存車輛故障、事故信息,或者未提交事故分析報告的;
??(九)存在重大軟件、硬件系統性缺陷的;
??(十)發生網絡安全或者數據安全事故的。
??開展無駕駛人智能網聯汽車道路測試、示范應用、示范運營的車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浦東新區科技經濟部門或者臨港新片區管委會暫停該車輛或者同型號車輛的相關創新應用活動,責令其限期整改;完成整改后,方可恢復相關創新應用活動:
??(一)未按照要求放置車輛識別標牌的;
??(二)發生三次以上一般道路交通違法行為,或者發生不按照交通信號指示通行、違反標志標線指示、逆向行駛等嚴重道路交通違法行為的;
??(三)發生道路交通事故并承擔同等及以上責任的。
??第三十二條 無駕駛人智能網聯汽車道路測試、示范應用、示范運營期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浦東新區科技經濟部門或者臨港新片區管委會終止有關企業的相關創新應用活動,相關號牌、標牌和營運證件失效:
??(一)暫停創新應用活動后,拒不整改或者經整改仍不符合要求的;
??(二)提供虛假的安全性自我聲明或者數據、信息、報告等材料的;
??(三)對國家安全、公共安全造成危害,或者程序設計違反倫理要求、存在重大安全風險的。
??開展無駕駛人智能網聯汽車道路測試、示范應用、示范運營的車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浦東新區科技經濟部門或者臨港新片區管委會終止該車輛或者同型號車輛的相關創新應用活動;情節嚴重的,終止有關企業的相關創新應用活動:
??(一)發生三次以上不按照交通信號指示通行、違反標志標線指示、逆向行駛等嚴重道路交通違法行為的;
??(二)發生造成人員傷亡的道路交通事故,并承擔主要或者全部責任的。
??安全性自我聲明未經確認或者未取得臨時行駛車號牌、相關車輛營運證件擅自開展相關活動的,由浦東新區科技經濟部門或者臨港新片區管委會責令立即終止相關活動,并由有關主管部門依法進行處理。
??第三十三條 無人配送、無人清掃等無人駕駛裝備上道路行駛,參照適用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有關非機動車的通行規定。無人駕駛裝備道路測試、示范運營等具體管理規定,由浦東新區、臨港新片區管委會在市有關主管部門的指導下制定。
??第三十四條 本規定自2023年2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