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印發《嘉定區公共租賃住房管理辦法》的通知
嘉房管規【2022】1號
各鎮人民政府,區政府有關委、辦、局,各街道辦事處,嘉定工業區、菊園新區管委會,相關企業:
??《嘉定區公共租賃住房管理實施意見》經2022年7月4日局黨組會議審議同意,現予發布,自2022年8月6日起施行,請遵照執行。
??特此通知
??上海市嘉定區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
??2022年7月5日
嘉定區公共租賃住房管理辦法(修訂稿)(征求意見稿)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目的依據)
??為健全和完善本區住房保障體系,進一步規范發展公共租賃住房,根據住房和城鄉建設部等部門《公共租賃住房管理辦法》(住房和城鄉建設部令第11號)、《關于加快發展公共租賃住房的指導意見》(建保[2010]87號)、住房和城鄉建設部、國家發展改革委、財政部、自然資源部《關于進一步規范發展公租房的意見》(建保〔2019〕55號)、《上海市發展公共租賃住房的實施意見》(滬房規范〔2021〕5號)及其他有關規定,結合本區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適用范圍)
??本辦法所稱公共租賃住房,是指由政府提供政策支持,由專業機構采用市場機制運營,根據基本居住要求限定住房面積和條件,按略低于市場水平的租賃價格,向規定對象有期限出租的保障性租賃住房。發展公共租賃住房要堅持“房子是用來住的,不是用來炒的”的定位,按照加快建立“租購并舉”住房制度的總體要求,著力緩解本區青年職工、引進人才和來滬務工人員及其他在滬合法穩定就業常住人口的階段性居住困難。
??本辦法適用于嘉定區范圍內公共租賃住房的準入資格申請與審核、輪候與配租及租后管理等工作。
??第三條(管理部門)
??區住房保障房屋管理部門(以下簡稱區住房保障機構)負責本區公共租賃住房行政管理工作,牽頭協調規劃、計劃、建設、管理和政策研究工作,對本區公共租賃住房的管理工作進行指導、監督與檢查,并引導各類投資主體積極參與;區公共租賃住房運營公司(以下簡稱區運營機構)負責本區公共租賃住房投資、建設籌措、供應和租賃管理。
??第四條(房源籌措)
??公共租賃住房房源可以通過配建、新建、其他保障性住房轉化、改建閑置的非居住房屋、收購或代理經租閑置的存量住房等方式籌集。運營機構籌集公共租賃住房,由區住房保障管理機構會同相關部門進行項目認定。
??第五條(房源要求和標準)
??公共租賃住房主要為成套小戶型住宅或集體宿舍。新建公共租賃住房,應符合安全衛生標準和節能環保要求,確保工程質量和安全。成套建設的公共租賃住房要綜合考慮住宅使用功能與空間組合、居住人口等要素,合理確定套型比例和結構。以集體宿舍形式建設的公共租賃住房,應符合宿舍建筑設計規范的有關規定。公共租賃住房出租的房屋條件、居住使用人數和人均承租面積標準,應符合宿舍建筑設計規范和《上海市居住房屋租賃管理辦法》等規定。公共租賃住房在使用前應進行裝修,并可配置必要的家具和家用電器等設備。
第二章 申請與審核
??第六條(申請主體)
??申請本區公共租賃住房的主體是個人申請人(包括單身、家庭)和單位申請人(包括單身員工、員工家庭)。
??(一)個人申請人:單身人士申請的,本人為申請人;家庭申請的,應當確定一名主申請人,其它家庭成員為共同申請人;其他家庭成員的范圍限于主申請人配偶和未婚子女。申請家庭主申請人辦理申請、申報等事項的行為,視同申請家庭全體成員的行為。
??(二)單位申請人:申請本區公共租賃住房準入資格的單位必須為在本區內辦公經營的機關、各類企事業單位或團體,及其分支機構,其所屬員工應當與單位簽訂一年以上(含一年)勞動或工作合同,并由單位承諾在本市繳納社會保險金;房屋租金由單位直接支付或單位提供擔保后由員工直接支付。
??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單位可以優先申請:
??1、列入《嘉定區重點支持整體租賃公共租賃住房的企事業單位名單》的各機關事業單位以及相關企業;
??2、職工所在單位為教育、科技、文化、衛生等公益性事業單位以及環衛、公交、快遞、家政等提供基礎性公共服務的行業重點企業,且單位經過區保障性租賃住房工作領導小組審核同意;
??3、其他經區保障性租賃住房工作領導小組審核同意的情況。
??第七條(申請條件)
??(一)申請本區公共租賃住房準入資格的個人應當符合以下條件之一:
??1、具有本市常住戶口或持有有效期內《上海市居住證》,并已與本區單位簽訂一年以上(含一年)勞動或工作合同,同時依法繳納各項社會保險金;
??2、具有本區常住戶口,并已與本市單位簽訂一年以上(含一年)勞動或工作合同,同時依法繳納各項社會保險金。
??(二)申請本區公共租賃住房準入資格的個人應當同時符合以下條件:
??1、在本區無自有住房或在本區人均住房建筑面積低于15平方米,住房面積的計算標準按本市相關規定執行;
??2、申請時未享受本市廉租住房、共有產權保障住房政策。
??第八條(申請方式)
??區籌公共租賃住房準入資格申請受理常態化實施,區住房保障機構委托的區運營機構負責公共租賃住房保障對象的申請受理審核工作。區運營機構應當在本區設立受理窗口,受理本區公共租賃住房的準入資格申請。
??第九條(申請材料)
??申請人應如實填寫公共租賃住房準入資格申請表、本市住房情況申報表,并作出書面誠信承諾,所填內容真實有效,對提交材料的真實性負責,并授權區住房保障機構和區運營機構核實其申報信息。申請人在“嘉定區公共租賃住房網上業務平臺”提出申請后需在10個工作日內向受理窗口提交以下申請材料。
??(一)公共租賃住房準入資格申請表;
??(二)身份證;
??(三)本市戶籍證明或《上海市居住證》;
??(四)婚姻狀況證明;
??(五)勞動或工作合同;
??(六)社會保險繳納的證明;
??(七)住房情況證明;
??(八)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單位申請的還需提供本單位的企業法人營業執照(機關事業單位法人證書)、開戶銀行賬號。
??上述申請材料可以在公共租賃住房受理窗口現場提交,也可以按照“一網通辦”、“全程網辦”規定流程在網上提交;其中受理機構能夠通過信息化手段調取的材料,或者能夠通過數據互認共享手段獲取的其他單位的證明材料,申請人無需重復提供。
??第十條(禁止同時申請其他保障性住房)
??申請公共租賃住房準入資格的個人申請人和通過單位申請人申請入住的員工,不得同時申請本市其他保障性住房。必須待公共租賃住房準入資格審核完成(未通過)后,方可申請本市廉租住房、共有產權保障住房等其他類型的保障性住房。
??第十一條(受理)
??區運營機構對申請人提交的申請材料進行審核。對材料齊全的,區運營機構受理窗口應當出具受理憑證(附有電腦系統自動生成的受理編號);對材料不齊全的,運營機構應當退還申請材料,并一次性告知補正要求。
??第十二條(審核)
??受理后,區運營機構根據公共租賃住房準入條件,在10個工作日內開展核查工作,其中住房狀況核查由區住房保障機構實施。核查期間區運營機構可以向申請人及其工作單位征詢相關情況,要求補充相關材料。經核查,認定申請人符合申請條件的,區運營機構應當出具準入資格確認書;認定不符合條件的,應當出具審核未通過的書面意見。
??第十三條(公示)
??經審核,對符合條件的申請人,區運營機構受區住房保障機構委托在區運營機構的門戶網站上公示,公示期7日。經公示無異議或異議不成立的,登記為公共租賃住房輪候對象,并向社會公開;對不符合條件的申請人,應當書面通知并說明理由。
??第十四條(復核)
??對公示對象有異議的,區住房保障機構接受實名舉報,并在15個工作日內完成復審;對復審后仍不符合保障條件的,區住房保障機構應當書面告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申請人對審核結果有異議,可以向區住房保障機構申請復核。區住房保障機構應當會同有關部門進行復核,并在15個工作日內將復核結果書面告知申請人。
??第十五條(抽查)
??區住房保障機構對受理機構的受理、審核工作每半年進行一次一定比例的抽查,核查工作應在10個工作日內完成并向受理機構下發抽查結果報告;抽查認定不符合保障條件的,區住房保障機構應向受理機構下發整改意見,受理機構接到整改意見后對不符合準入條件的申請人,撤銷其準入資格確認書,并書面通知申請人。
第三章 輪候與配租
??第十六條(輪候)
??經核準獲得準入資格的申請人,即可由區運營機構根據受理編號進行輪候配租,輪候期一般不超過2年,到期后需重新申請。
??輪候期間,申請人的就業、住房、家庭人員等情況發生變化,應在變動后的60天內向區運營機構提交書面材料重新審核。
??第十七條(方案備案)
??區運營機構應當根據房源數量、輪候配租人數制定公共租賃住房配租方案,經報送區住房保障機構備案后向社會公布并實施。配租方案應當包括房源的位置、數量、戶型、面積、租金標準、配租標準、供應對象范圍、配租時間等內容。
??第十八條(配租標準)
??(一)個人申請人配租標準:
??1.單身申請人可以承租1套一居室或二居室。
??2.家庭申請人可根據實際情況承租住房,但人均居住面積應符合我市住房租賃有關規定。
??(二)單位申請人所屬員工配租標準參照個人申請人(單身、單身合租、家庭)執行;承租宿舍型公共租賃住房的,可安排1戶多人居住,但人均居住面積應符合我市住房租賃有關規定。
??第十九條(配租流程)
??獲得準入資格的申請人可預約先行看房并應按時選房、簽約,申請人未按時前往配租選房或不接受所配租的房源、未在規定時間內簽訂租賃合同的,視同放棄一次配租資格,可繼續輪候;同一個人申請人和單位申請人所屬員工只能放棄兩次配租資格,超過兩次在2年內不得重新提出申請。
??已簽訂租賃合同的申請人,憑《入住通知書》及本人有效身份證在7日內到所承租住房的物業服務中心辦理入住手續,未在規定時間內辦理入住手續的,視為自動放棄準入資格。
第四章 租賃管理
??第二十條(租賃合同)
??《上海市嘉定區公共租賃住房租賃合同》為格式合同,個人承租人(含家庭成員)、單位承租人(含單位所屬員工及家庭成員)的合同期限一般為2年(即24個月),且每個承租人在本市累計租賃期限一般不超過6年。
??承租人享有在租賃合同期限內按約定使用公共租賃住房的權利,并按合同約定按時交納租金和各類費用;對公共租賃住房不享有收益權、處分權和繼承權,不得擅自轉讓使用權。
??第二十一條(租賃價格)
??公共租賃住房的租金按略低于市場租金水平合理確定,租賃價格須經區住房保障管理部門備案由運營機構公布后實施;租賃價格實行一房一價,新簽訂的租賃合同按當年度經備案、公布后的價格標準執行。
??第二十二條(租金收入)
??區運營機構對公共租賃住房的租金收入按本市相關規定進行管理,專項用于償還公共租賃住房貸款利息和公共租賃住房的管理、服務、維護。
??第二十三條(資格復核)
??租賃合同期間,承租人的就業、子女就學、住房、家庭人員等情況發生變化的,應當在變動后的30天內向區運營機構提交書面材料,申請辦理合同變更。
??租賃合同期滿但累計租賃未滿6年的承租人需要續租的,應當在合同期滿前3個月向區運營機構提交書面申請,經審核符合條件的,可按規定辦理續租或調換住房手續。
??第二十四條(物業管理)
??非獨立選址建設、配建或改建的公共租賃住房可納入對應住宅項目統一實施物業管理服務;獨立選址建設或通過市場化租賃籌措的公共租賃住房由區運營機構選聘或委托專業服務機構進行管理服務。
??接受委托的物業服務機構或專業機構應當根據合同約定做好公共租賃住房的日常管理工作,切實履行職責和義務,制定應急處置預案以應對突發事件,并定期對室內裝修、家具、設備(包含零部件)進行查驗和保養,承租人及其所在單位應予以配合。
??區運營機構按公共租賃住房裝修標準進行裝修,并配備必要的生活設施。因承租人自行裝修、改變房屋原有結構、使用不當或擅自拆解有關設備設施造成損壞的,運營機構可以責令承租人負責修復、賠償,如拒不整改,責令承租人退出已入住的公租房。
第五章 退出管理
??第二十五條(退出情形)
??承租人累計承租未滿6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退出公共租賃住房:
??(一)租賃期滿前未提出續租申請,租賃關系到期自動終止;
??(二)提出續租申請但經審核不符合續租條件的;
??(三)單位取消對本單位所屬員工承租公共租賃住房行為擔保責任;
??(四)法律、法規和政府規章規定的其他情況。
??承租人有前款規定情形之一的不予續租,且自租賃期滿應當退出已承租的公共租賃住房;對退出有困難的,區運營機構可給予最高不超過6個月的過渡期;過渡期內月租金按市場租金價格計收。
??承租人累計承租滿6年或有其他特殊情形的,按照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門關于公共租賃住房租賃總年限期滿退出的相關政策規定執行。
??第二十六條(取消資格情形)
??承租人在租賃合同期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區運營機構有權終止租賃合同取消其租住資格,并限期收回公共租賃住房:
??(一)承租人發生損害公共利益及他人利益的行為,經警告或制止后拒不改正;
??(二)擅自將所承租的公共租賃住房轉借、轉租、調換;
??(三)擅自改變所承租的公共租賃住房用途;
??(四)擅自改變或惡意損壞所承租公共租賃住房房屋外貌、原有結構、裝飾裝修現狀;
??(五)承租人無正當理由累計6個月以上未實際居住所承租的公共租賃住房;
??(六)承租人連續6個月以上未支付租金或累計發生6次以上拖欠租金;
??(七)存在法律、法規和政府規章禁止的其他行為;
??(八)從事迷信活動或有傷社會風化等違法活動。
??承租人不再符合租住資格,但拒不騰退住房的,區運營機構可向嘉定區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并申請強制執行。
第六章 虛假申報的處理
??第二十七條(如實申報的義務)
??單身申請人(申請家庭)在公共租賃住房準入資格申請審核過程中,應當如實申報家庭人口、戶籍、居住證、婚姻、住房、繳納社會保險、工作單位等基本信息,據實提交申請材料,并對申報信息的真實性負責;所在單位為單身申請人(申請家庭)出具證明材料的,應當對證明材料的真實性負責。
??第二十八條(虛假申報的處理)
??單身申請人(申請家庭)隱瞞、虛報相關信息,或偽造相關證明材料的,由區住房保障機構移送區城管執法部門按照《公共租賃住房管理辦法》(住房和城鄉建設部令第11號)等規定予以處理;所在單位出具虛假證明材料的,區住房保障管理部門可向稅務、市場監管等部門通報,建議相關部門及時檢查該單位的勞動工資、財務管理等情況;相關個人、單位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同時,隱瞞虛報和虛假證明行為的相關信息按本市社會信用管理相關規定提供本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務平臺。
第七章 監督管理
??第二十九條(申請人信息的限制使用)
??區住房保障機構、區運營機構或其他相關工作機構的工作人員對在公共租賃住房工作中知悉的公民個人信息,除按規定應當公示的信息外,應當予以保密。
??第三十條(社會監督)
??各級住房保障機構應當設立電話、信箱、電子郵箱等,接受公民、新聞媒體和其他社會組織對本區公共租賃住房工作的監督;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權對違反公共租賃住房法律、法規的行為進行舉報、投訴,有關部門應當依法及時受理并依照各自職責調查核實作出處理。
第八章 附則
??第三十一條(參照實施)
??當本市、本區相關保障性住房政策調整時,本辦法按有關規定將作相應調整。本辦法由嘉定區人民政府負責解釋。
??第三十二條(實施日期)
??本辦法自2022年8月6日起實施,有效期為5年。《嘉定區公共租賃住房管理辦法》(嘉府規【2019】8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