長寧區區籌公共租賃住房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目的和依據)
為了加強本區區籌公共租賃住房管理,根據《上海市發展公共租賃住房的實施意見》(滬房規范〔2021〕5號),結合長寧區實際,制定本管理辦法。
第二條(適用范圍)
本管理辦法適用于本區由市、區財政與企業共同建設籌措區籌公共租賃住房的準入資格申請與審核、輪候租賃及租后管理等工作。
第三條(職責分工)
長寧區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以下簡稱“區房管局”)是本區公共租賃住房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門。長寧區住房保障事務中心(以下簡稱“區住房保障中心”)是本區公共租賃住房的住房保障機構,負責對申請區籌公共租賃住房準入資格的審核、指導和監督工作,并委托上海長寧公共租賃住房運營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長寧公租房公司”)負責申請受理和審核的具體工作。長寧公租房公司是本區公共租賃住房的運營機構,負責公共租賃住房投資、建設籌措、供應和租賃管理工作。
第二章 申請和審核
第四條(供應對象)
本區區籌公共租賃住房供應對象為注冊或登記在本區機關企事業、社會組織的單位職工、引進人才及本區常住戶口的人員。
為區域經濟、社會事業發展等作出特殊貢獻的重點產業、重點企業、重點領域的企事業單位、社會組織及職工可優先供應。
第五條(申請主體)
申請分為單位集中申請和職工(職工家庭)申請二種方式:
(一)單位集中申請的,由單位統一辦理申報等事項,并承擔相應義務。擬安排入住的本單位職工(職工家庭)應作為單身申請人或家庭提出申請。
(二)單身人士或者家庭可以申請區籌公共租賃住房準入資格,單身人士申請的,本人為申請人。家庭申請的,應當確定一名主申請人,其他家庭成員為共同申請人,其他家庭成員的范圍限于主申請人配偶和未婚子女。申請家庭主申請人辦理申請、申報等事項的行為,視同申請家庭全體成員的行為。
第六條(申請條件)
申請本區區籌公共租賃住房準入資格的單身申請人、申請家庭主申請人應符合以下條件之一:
(一)具有本區常住戶口(不含本市公共戶口),與本市單位簽訂一年以上(含一年)勞動或工作合同,同時依法繳納各項社會保險金;
(二)具有本市常住戶口(含本市公共戶口),與本區單位簽訂一年以上(含一年)勞動合同,同時依法繳納各項社會保險金;
(三)持有有效期內《上海市居住證》,與本區單位簽訂一年以上(含一年)勞動合同,同時依法繳納各項社會保險金;
申請本區區籌公共租賃住房準入資格的單身申請人、申請家庭主申請人應同時滿足以下條件:
(一)在本市人均住房建筑面積低于15平方米;
(二)申請時未享受本市廉租住房、共有產權保障住房、市籌及其他區籌公共租賃住房等住房保障政策。
視各項目實際情況,申請條件在項目供應方案中明確。
第七條(供應標準)
本區區籌公共租賃住房應遵循以下供應標準:
(一)單身人士可承租一套一居室;
(二)家庭可承租一套一居室或二居室;
(三)單位承租的,承租一居室,可安排一名單身人士或一個家庭入住。承租二居室以上(含二居室),可安排一個家庭入住或拆套安排入住;
(四)為支持本區公共服務,解決一線職工階段性住房困難。相關供應房源相對集中布局,通過成套住房拆套使用、非居住房屋改建宿舍等方式,進行簡易裝修,并由單位整體租賃。人均使用面積和居住人數按國家和本市相關規定執行,其中按宿舍標準新建、改建的,人均使用面積不低于4平方米;成套住房拆套使用的,人均使用面積不低于5平方米,且每個房間居住人數不超過2人(有法定贍養、撫養、扶養義務關系的除外)。
拆套安排入住的,須符合《上海市居住房屋租賃管理辦法》的相關規定。
視各項目實際情況,供應標準在項目供應方案中明確。
第八條(項目供應方案)
長寧公租房公司應按本管理辦法之規定,結合本區區籌公共租賃住房房源項目情況,提出具體公共租賃住房項目供應方案,報區房管局備案后向社會公布,并根據項目供應方案制定申請審核、選房簽約、入住規則后向社會公布
第九條(申請方式)
申請人應當在規定的申請受理期內填寫準入資格申請表,并向長寧公租房公司受理窗口提交其他相關申請材料。單位集中申請時,應提交單位申請材料和本單位單身申請人或家庭申請人的申請材料。
申請材料可以在公共租賃住房受理窗口現場提交,也可以按照“一網通辦”、“全程網辦”規定流程在網上提交;其中受理機構能夠通過信息化手段調取的材料,或者能夠通過數據互認共享手段獲取的其他單位的證明材料,申請人無需重復提供。
第十條(受理審核)
長寧公租房公司正式受理后,根據本區區籌公共租賃住房準入條件,開展核查工作,在10個工作日內完成。
經核查認定符合申請條件的,由區住房保障中心出具準入資格確認書。認定不符合申請條件的,出具審核未通過的書面意見。
區住房保障中心定期開展監督檢查。
第三章 選房和輪候
第十一條(房源信息發布)
長寧公租房公司根據本區區籌公共租賃住房房源項目情況,向社會公布當前可租的房源室號、戶型、面積、租金價格等信息,并根據配租情況及時更新調整。
第十二條(選房)
取得準入資格確認書的申請人,由長寧公租房公司組織安排選房工作。
第十三條(輪候)
選房未成功的申請人,在準入資格確認書有效期內可參加新一輪的選房。
第十四條(建立租賃關系)
申請人在選定房源后的規定時間內至長寧公租房公司指定地點辦理簽約與入住手續,逾期未辦理視作自動放棄,一年內不得再次申請區籌公共租賃住房房源。
第四章 租后管理
第十五條(租賃合同管理)
承租人與長寧公租房公司簽訂租賃合同,并根據《上海市居住房屋租賃管理辦法》的相關規定備案。租賃合同期限一般為兩年,合同期滿后承租人仍需租賃的,應重新進行資格審核,符合條件的可續租,總年限累計不超過六年。單位集體租賃的,出租單位應與用人單位簽訂租賃合同。承租人對公共租賃住房不享有收益權、處分權和繼承權,并不得擅自轉讓使用權。
第十六條(租金和其他費用)
本區區籌公共租賃住房的租金按略低于市場評估價格的標準執行,定期調整,租金價格報區房管局備案,并向社會公布。簽訂租賃合同的租金按當年向社會公布的租金價格執行,在合同期內不作調整。
承租人按照租賃合同約定的支付方式按時向長寧公租房公司繳納租金,在租賃期間產生的水、電、燃氣、有線電視等費用由承租人承擔。
第十七條(續租)
租賃期屆滿需要續租的,承租人應當在租賃期滿3個月前向長寧公租房公司提出書面續租申請。長寧公租房公司根據其租賃合同履行和租金繳納情況出具審核意見表,由承租人按照所申請項目審核的相關規定向長寧公租房公司受理窗口提出申請,經核查認定符合申請條件的,由區住房保障中心出具準入資格確認書,長寧公租房公司憑新出具的準入資格確認書與原承租人簽訂續租合同。未按規定提出續租申請的承租人,則視為承租人放棄續租,租賃關系到期自動終止租賃期滿應當騰退公共租賃住房。
第十八條(過渡期申請)
根據項目實際情況,設置有租賃過渡期的,過渡期申請條件及期限在項目供應方案中明確。
第十九條(退出管理)
租賃期內,承租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騰退公共租賃住房,并按租賃合同約定的方式向長寧公租房公司提交書面退租申請:
(一)提出續租申請但經審核不符合續租條件的;
(二)獲得其他住房或保障性住房,且超過本管理辦法第六條規定的人均住房建筑面積標準的;
(三)申請家庭因婚姻狀況或主申請人情況發生變化不再符合準入資格申請條件的;
(四)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情況。
租賃期間,承租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長寧公租房公司有權終止租賃合同,并限期收回承租的公共租賃住房:
(一)承租人的相關情況發生變化,不再符合公共租賃住房申請條件,但未按規定主動辦理退出手續的;
(二)承租人發生損害公共利益及他人利益的行為,經警告或制止后拒不改正的;
(三)擅自轉借、轉租、調換承租的公共租賃住房;
(四)擅自改變所承租的公共租賃住房用途;
(五)擅自改變或惡意損壞承租公共租賃住房房屋外貌、原有結構、裝飾裝修現狀;
(六)承租人無正當理由連續6個月以上未實際居住所承租的公共租賃住房;
(七)存在違反公共租賃住房管理規定和租賃合同約定的其他行為;
(八)法律、法規、規章禁止的其他行為。
承租人不再符合租住資格,但拒不騰退住房的,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并申請強制執行。
第二十條(騰退和違約責任)
租賃期限屆滿,承租人應騰退房屋。未按期騰退房屋的,長寧公租房公司按合同約定清退,并依法予以追究違約責任。相關信息按市、區社會信用管理相關規定提供公共信用信息服務平臺。
第五章 虛假申報的處理
第二十一條(如實申報的義務)
單身申請人(申請家庭)在公共租賃住房準入資格申請審核過程中,應當如實申報家庭人口、戶籍、居住證、婚姻、住房、繳納社會保險、工作單位等基本信息,據實提交申請材料,并對申報信息的真實性負責;所在單位為單身申請人(申請家庭)出具證明材料的,應當對證明材料的真實性負責。
第二十二條(虛假申報的處理)
單身申請人(申請家庭)隱瞞、虛報相關信息,或偽造相關證明材料的,移送區城管執法部門按照《公共租賃住房管理辦法》(住房和城鄉建設部令第11號)等規定予以處理;所在單位出具虛假證明材料的,可向稅務、市場監管等部門通報,建議相關部門及時檢查該單位的勞動工資、財務管理等情況;相關個人、單位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同時,隱瞞虛報和虛假證明行為的相關信息按市、區社會信用管理相關規定提供公共信用信息服務平臺。
第六章 物業管理
第二十三條(物業管理范圍)
長寧公租房公司或其選聘的物業服務機構根據合同約定對區籌公共租賃住房進行管理,負責日常管理、秩序維護、保潔、公共設施設備維修養護等工作。
第七章 附則
第二十四條(實施日期)
本管理辦法自2021年1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10月31日為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