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人民政府辦公廳印發《關于增強本市會展經濟帶動效應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上海市人民政府辦公廳印發《關于增強本市會展經濟帶動效應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滬府辦規〔2024〕12號
各區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辦、局,各有關單位:
??經市政府同意,現將《關于增強本市會展經濟帶動效應的若干措施》印發給你們,請認真按照執行。
??上海市人民政府辦公廳
??2024年7月26日
關于增強本市會展經濟帶動效應的若干措施
??為更好發揮上海會展業國際化、市場化、品牌化、專業化優勢,激勵在滬舉辦的對外經濟技術展覽會進一步提品質、優題材、強服務、降成本、促聯動,持續增強上海會展經濟帶動效應,更好釋放會展市場活力,制定如下若干措施。
??一、鼓勵引進新展,做大會展獲客基本盤
??吸引更多國際知名品牌展會落戶,推動高能級會展項目在上海集聚,對新引進的世界商展100強、國際展覽業協會(UFI)認證展會等國際知名展覽項目,首次在滬辦展且展覽面積不低于5萬平方米的,給予最高200萬元的資金支持。鼓勵有條件的展覽場館創新辦展模式,策劃舉辦自辦展。(責任單位:市商務委、市財政局、青浦區政府、浦東新區政府)
??二、擴大規模效應,支持大型展會穩定發展
??分檔支持在特定時段(1月、2月、7月、8月、12月)和非特定時段(全年其他月份)舉辦的展會。全年在本市舉辦規模達到5萬平方米或日均入場人次達到5萬的,給予最高50萬元的資金支持;全年在本市舉辦規模達到10萬平方米或日均入場人次達到10萬的,給予最高100萬元的資金支持。(責任單位:市商務委、市財政局)
??三、支持提質增效,提高會展企業獲得感
??為會展企業進一步提質增效,對在本市展覽場館內舉辦規模達到5萬平方米以上的展會,且舉辦單位通過招商招展、宣傳推介等提升展會影響力以及落實安全生產、治安消防等公共安全保障要求的,給予最高25萬元的資金支持。(責任單位:市商務委、市財政局)
??四、創新服務模式,打造“一站式”精準服務平臺
??推出“上海展會管家”小程序,為展會舉辦單位、參展商和展會觀眾提供標準化、定制化服務,提高展會服務水平,擴大展會服務覆蓋面。持續推進會展“一網通辦”建設,提供精細化會展服務,提升便利化水平。(責任單位:市商務委、市數據局、市貿促會)
??五、優化安保措施,保障高能級展會安全有序
??由本市商務、公安部門牽頭,會同交通等相關部門建立展會安保協調機制,加強大型展覽場館周邊綜合管理,對客流量大、商旅文體展聯動效應顯著的高能級展會在客流管理、交通疏導、檔期協調、安全保障等方面提前介入,在確保安全有序的前提下,提升辦展、參展、觀展的便利性。(責任單位:市商務委、市公安局、市交通委、市文化旅游局、青浦區政府、浦東新區政府)
??六、促進聯動發展,推出一批商旅文體展重點項目
??組織籌劃吸引大型展會參展商、觀眾的促消費專題活動,支持消費類、文娛類優質展會與“上海之夏”“擁抱進博首發季”等重要節慶活動合作互動,促進商旅文體展聯動發展。推動相關展會舉辦單位與商業綜合體、電商平臺等加強合作,鼓勵線下展會開設線上商城,推廣“線下展示、線上銷售”消費模式。(責任單位:市商務委、市文化旅游局、市體育局、各區政府)
??七、強化區域引領,打造會展經濟新增長點
??浦東新區要在消費類、文娛類優質展會舉辦期間,推動展會舉辦單位與重點景點簽約合作,給予展客商相關景點旅游打折優惠。虹橋國際中央商務區管委會要用好大會展、大商務功能優勢,依托國際知名會展核心功能區,鼓勵各類企業、平臺主體、行業協會舉辦有影響力的特色主題活動,加強向酒店、餐飲、購物、文娛等商貿資源的引流工作。(責任單位:浦東新區政府、虹橋國際中央商務區管委會、市商務委)
??八、加強聯合招商,推動“以展帶會、以會促展”
??依托市、區兩級商務部門和展覽場館、會展服務單位“四位一體”的會展招商機制,提供“一展一策”精準服務,積極引入高水平會展企業、會展項目、會展同期高端會議,推動已經在滬舉辦的重點展會提質增效。鼓勵有條件的區和功能區,對在主要展覽場館與各類具有一定影響力的市場化會議、論壇、商貿、賽事等聯動舉辦的展會給予資金支持。(責任單位:市商務委、市文化旅游局、市體育局、虹橋國際中央商務區管委會、各區政府)
??九、深化國際合作,擴大行業互動“朋友圈”
??積極開展與國際展覽業協會(UFI)、國際展覽與項目協會(IAEE)等國際組織的合作,大力吸引國際知名會展企業總部、境內外專業組展機構來滬。辦好國際會展業CEO上海大會等自主舉辦的高能級行業國際會議,宣傳推介上海會展營商環境,吸取國際經驗和全球智慧,助力上海打造國際會展之都。(責任單位:市商務委、虹橋國際中央商務區管委會、市政府新聞辦、青浦區政府、浦東新區政府)
??市各有關部門要各司其責,加強配合,加大政策宣傳貫徹力度。各區要結合實際情況抓落實,把握政策時效,確保政策有效傳導至各經營主體,激發其創新動能。
??本措施自2024年8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其中,國家或本市對具體政策措施的施行期限有專門規定的,按照相關規定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