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修訂后的《上海市單用途預付消費卡管理實施辦法》的通知
上海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修訂后的《上海市單用途預付消費卡管理實施辦法》的通知
滬府規〔2024〕6號
各區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辦、局:
??現將修訂后的《上海市單用途預付消費卡管理實施辦法》印發給你們,請認真按照執行。
??上海市人民政府
??2024年4月29日
上海市單用途預付消費卡管理實施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目的和依據)
??為落實本市單用途預付消費卡(以下簡稱“單用途卡”)經營活動的信息對接、預收資金管理和信用管理等要求,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實施條例》《上海市單用途預付消費卡管理規定》(以下簡稱《管理規定》)等相關法律法規和規章,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管理權限)
??商務、文化旅游、體育、交通、教育等部門(以下統稱“行業主管部門”)按照《管理規定》第五條的規定,共同做好單用途卡經營活動監督管理的相關工作。
??市級行業主管部門負責指導和協調本行業、領域內單用途卡經營活動的監督管理,研究制定單用途卡管理制度,明確單用途卡具體范圍、發卡經營者信用等要求,督促經營者加快預收資金兌付,合理控制預收資金規模,并會同區人民政府處理因單用途卡引發的重大突發事件。
??區級行業主管部門負責本轄區單用途卡經營活動的日常監督管理,落實信息對接、動態預警、風險防范與處置、嚴重失信主體認定等工作。
??商務和教育領域單用途卡經營活動違法行為的行政處罰,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負責實施;文化旅游和體育領域的,由文化市場執法機構負責實施;其他領域的,由相關行政執法部門負責實施。
??第三條(定義)
??本辦法中有關用語的定義:
??(一)經營者,是指本市行政區域內的企業、個體工商戶、民辦非企業單位等主體;
??(二)存管資金,是指經營者按照本辦法規定采取專用存款賬戶管理的預收資金;
??(三)存管銀行,是指專用存款賬戶的開戶銀行;
??(四)承保保險機構,是指提供履約保證保險的保險機構。
第二章 信息對接管理
??第四條(業務處理系統與協同監管服務平臺信息對接)
??經營者應當按照《管理規定》第十條規定,建立自有業務處理系統或使用單用途卡公共基礎業務處理系統(以下統稱“業務處理系統”),與上海市單用途卡協同監管服務平臺(以下簡稱“協同監管服務平臺”)信息對接,并按照本辦法第六條規定報送相關信息。
??第五條(信息對接流程)
??經營者應當在協同監管服務平臺上提交單用途卡購卡章程和合同、經審計機構審計的上一年度財務報表或納稅證明材料等資料。
??經營者完成資料提交,且獲得協同監管服務平臺系統對接密鑰后,應當在三十日內完成業務處理系統與協同監管服務平臺信息對接、獲取信息對接標識,并在五個工作日內將其在經營場所顯著位置或網站首頁公示。
??第六條(信息報送)
??經營者應當按照《管理規定》第十條第二款規定,于每日24時前,通過業務處理系統傳送前一日發行和兌付的單用途卡信息,并按照《管理規定》第十二條第二款規定在協同監管服務平臺填報上一季度預收資金支出情況等信息。
??經營者應當于每年6月30日前,在協同監管服務平臺上提交經審計機構審計的上一年度財務會計報表或納稅證明材料;設立不滿一年的除外。
??第七條(公共基礎業務處理系統的建立與使用)
??市商務部門應當指導、支持建立《管理規定》第十條規定的單用途卡公共基礎業務處理系統,供經營者自主選擇,免費使用基礎服務功能。
??公共基礎業務處理系統應當符合相關支付安全認證要求并與協同監管服務平臺對接。公共基礎業務處理系統運營主體應當對獲悉的有關經營者的信息予以保密,確保信息安全,未經經營者授權不得擅自使用。
??第八條(公共基礎業務處理系統的變更)
??公共基礎業務處理系統運營主體被市商務部門確定不符合要求,或決定終止專業服務的,應當及時通知經營者建立或選擇新的業務處理系統。
??第九條(信息對接注銷)
??決定終止發行單用途卡的經營者,辦理完結以下事項后,可以向行業主管部門申請辦理信息對接注銷手續:
??(一)停止發行單用途卡;
??(二)將注銷信息向社會公示不少于三十日,提示消費者有權退回預付款余額;公示期屆滿對預收資金余額按照本辦法第十三條第三款規定進行管理;
??(三)行業主管部門認為需要辦結的其他事項。
??對辦理完結前款規定事項的經營者,行業主管部門應當取消信息對接標識,并向社會公示。
第三章 預收資金余額管理
??第十條(預收資金余額風險警示制度)
??根據《管理規定》第十五條的規定,建立單用途卡預收資金余額風險警示制度。經營者預收資金余額超過風險警示標準的,應當采取專用存款賬戶管理,或采取履約保證保險、保函等方式沖抵存管資金。
??第十一條(預收資金余額風險警示標準與風險防范措施)
??預收資金余額風險警示標準分為一般風險警示標準和特別風險警示標準。
??一般風險警示標準為20萬元人民幣。預收資金余額超過一般風險警示標準的,經營者應當將全部預收資金余額的40%采取專用存款賬戶管理。特別風險警示標準為經營者上一年度主營業務收入的20%(高于20萬元人民幣),且最高不超過5000萬元人民幣。預收資金余額超過特別風險警示標準的,經營者應當將全部預收資金余額采取專用存款賬戶管理,且采取履約保證保險、保函等方式沖抵存管資金的比例不得超過預收資金余額的40%。
??設立不滿一年和《管理規定》第二十九條規定的經營者,預收資金余額超過20萬元人民幣的,應當將全部預收資金余額采取專用存款賬戶管理。
??市商務部門會同金融和行業主管部門,可根據經營者的信用等實際情況調整預收資金余額風險警示標準和風險防范措施,以通知形式發布。
??第十二條(專用存款賬戶開設)
??對預收資金余額采取專用存款賬戶管理的經營者,應當選擇符合監管要求的銀行業金融機構開設專用存款賬戶,并于五個工作日內在協同監管服務平臺上備案賬戶信息。
??專用存款賬戶開戶銀行(以下簡稱“存管銀行”)應當具有為各類經營者提供服務和管理的能力,建立專門的賬戶管理操作系統與協同監管服務平臺對接。市商務部門會同有關行政管理部門,通過公開招標方式確定存管銀行名單。
??第十三條(存管資金管理)
??經營者應當于每個季度結束后次月25日前,根據上季度末預收資金余額,確保存管資金余額符合本辦法第十一條的規定。
??存管銀行應當通過協同監管服務平臺核實經營者預收資金余額狀況,提示經營者及時補足存管資金余額,協助經營者落實本辦法第十一條規定的要求。經營者存管資金余額超過本辦法第十一條規定的要求的,存管銀行可以根據經營者的要求,將超出部分劃入其指定賬戶。
??本辦法第九條規定的公示期屆滿的經營者,應當將全部預收資金余額存入專用存款賬戶,用于清退尚有余額的單用途卡。
??第十四條(存管銀行的變更)
??經營者變更存管銀行的,應按照本辦法第十二條的規定,在新的存管銀行開設專用存款賬戶,并于五個工作日內,在協同監管服務平臺上備案賬戶信息。
??第十五條(履約保證保險、保函的購買)
??經營者選擇履約保證保險、保函方式的,應當選擇符合監管要求的保險機構、存管銀行購買履約保證保險、保函產品,并于購買后五個工作日內在協同監管服務平臺上備案相關信息。
??承保保險機構、存管銀行應當具有經報備的保險、保函產品,以及為各類經營者提供服務和管理的能力,建立管理系統與協同監管服務平臺進行對接,配合相關行政管理部門落實預收資金余額風險警示制度。市商務部門會同有關行政管理部門,通過公開招標方式確定承保保險機構名單。
??第十六條(履約保證保險、保函管理)
??承保保險機構、存管銀行應當通過協同監管服務平臺核實經營者預收資金余額狀況,提示經營者及時補充購買保險、保函或補足存管資金,協助經營者落實本辦法第十一條規定的要求。
??經營者在保險、保函期間未履行單用途卡兌付義務且未退還預付款余額的,承保保險機構、存管銀行應當根據約定承擔有關責任。
??第十七條(履約保證保險、保函合同終止)
??履約保證保險、保函合同終止的,經營者應當按照本辦法規定管理預收資金,或選擇新的承保保險機構、存管銀行按照本辦法第十五、十六條的規定購買履約保證保險、保函產品。
??第十八條(社會風險救濟保障基金)
??鼓勵和支持單用途卡行業組織和承保保險機構、保險經紀公司等,設立單用途卡社會風險救濟保障基金。
第四章 監督管理
??第十九條(日常監管)
??行業主管部門應當不斷推動完善協同監管服務平臺功能,提高經營者信息對接和消費者移動端查詢的便捷性,加強對經營者信息的審核比對,及時向經營者發送動態預警信息。
??行業主管部門可以根據各自主管行業、領域實際情況制定合同范本,并會同相關行政執法部門、單用途卡行業組織推廣。經營者應當與消費者訂立書面合同,約定商品或服務的具體內容、價款或費用、預收資金退還方式、違約責任等事項。
??第二十條(動態預警)
??經營者有下列情形的,行業主管部門應當及時通過協同監管服務平臺向經營者發送預警信息:
??(一)預收資金余額達到一般風險警示標準或特別風險警示標準80%的,或采取履約保證保險、保函方式且合同期限距離屆滿不足一個月的;
??(二)未按照《管理規定》公示信息對接標識的,或未根據消費者要求簽訂購卡合同、公示購卡章程的,或單用途卡單張限額超過國家有關規定的;
??(三)停業、歇業或經營場所遷移等情形,未按照規定繼續履約或退回預收資金余額的;
??(四)未按照規定及時完整傳送信息的,或未按照規定采取存管銀行專用存款賬戶管理等風險防范措施的;
??(五)其他違反《管理規定》等相關規定的情形。
??零售業、住宿和餐飲業、居民服務業的企業法人違反商務部《單用途商業預付卡管理辦法(試行)》第十四至二十二條、第二十四至二十六條和第二十九條規定的,商務部門應當及時通過協同監管服務平臺向經營者發送預警信息。
??經營者收到預警信息后,應當及時核實。存在異議的,應當在兩個工作日內向行業主管部門提出。
??經營者有第一款第(二)至(四)項和第二款規定情形的,行業主管部門應當向社會進行風險提示。
??第二十一條(預警情形處置)
??經營者對預警信息無異議或異議不成立的,行業主管部門應當對有本辦法第二十條第一款第(二)至(四)項和第二款情形的經營者,通過協同監管服務平臺在線發送監管警示函、約談經營者或其主要負責人等方式,要求經營者限期整改。
??經營者未按照行業主管部門要求限期整改的,行業主管部門應當向社會發布風險警示。
??第二十二條(違規情形處置)
??經營者有本辦法第二十條第一款第(四)項和第二款規定的情形,且未按照行業主管部門要求限期整改的,由行業主管部門將經營者涉嫌違規線索告知相關行政執法部門,由該行政執法部門依法進行查處。
??經營者因未履行信息對接義務,而未按照規定進行信息報送的,由相關行政執法部門根據《管理規定》第二十六條的規定進行查處。
??經營者違反本辦法第十九條第二款規定的,由相關行政執法部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實施條例》第五十條責令改正,可以根據情節單處或并處警告、沒收違法所得、處以違法所得1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處以5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吊銷營業執照。
??第二十三條(嚴重失信懲戒措施)
??經營者有《管理規定》第二十五條第二款規定的情形的,行業主管部門應當將其列入嚴重失信主體名單,并標明對該嚴重失信行為負有責任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和其他直接責任人的信息。
??經營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業主管部門可以在協同監管服務平臺標注經營者相關信息,向消費者提示風險:
??(一)經營者或其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五年內因單用途卡失信行為被列入嚴重失信主體名單的;
??(二)經營者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實際控制人五年內對相關單用途卡嚴重失信行為負有責任的。
??前款規定的經營者應當將全部預收資金余額存入其專用存款賬戶,并于每月25日前在協同監管服務平臺上報送上月相關經營信息;于每年一季度末、三季度末前,提交經審計的上一個半年度財務會計報表或納稅證明材料。
??嚴重失信主體名單移出條件、程序以及救濟措施等制度,由市商務委會同市相關行業主管部門另行制定。
??第二十四條(投訴舉報處理)
??對消費者在持卡消費過程中因經營者逾期不兌付、服務或產品質量出現問題、拒絕退卡等情形引發消費者權益保護事項的投訴,由區相關行政執法部門統一受理。因經營者停業歇業或經營場所遷移等原因導致單用途卡無法兌付的,由區相關行政執法部門通過內部工作機制移送區行業主管部門牽頭處理;涉及跨區域經營的集團、品牌發卡經營者等群體性投訴等重大事件,由區行業主管部門報請市級行業主管部門會同相關區人民政府處理。
??對經營者未進行信息對接,違反《管理規定》等有關規定情形的舉報,由相關行政執法部門負責處理;對經營者已進行信息對接后,違反《管理規定》等有關規定情形的舉報,由行業主管部門按照本辦法第二十至二十二條的規定進行處理。
??第二十五條(施行日期和有效期)
??本辦法自2024年5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9年4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