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市容環境衛生責任區管理辦法
上海市市容環境衛生責任區管理辦法
(2014年12月5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24號公布 根據2023年12月5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7號修正)
??第一條(目的和依據)
??為了加強本市市容環境衛生責任區管理,維護市容環境衛生整潔,根據《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上海市市容環境衛生管理條例》,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管理部門)
??市綠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門是本市市容環境衛生責任區(以下簡稱“責任區”)工作的主管部門,主要履行以下職責:
??(一)組織制定本市責任區管理的相關政策、標準與指導意見;
??(二)組織檢查、考核各區責任區市容環境衛生狀況;
??(三)協調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將責任要求納入行業管理的有關事項。
??本市市場監管、商務、藥品監管、房屋管理、經濟信息化、住房城鄉建設管理、交通、衛生健康、教育、文化旅游等有關行政管理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協同實施本辦法。
??第三條(區和街鎮管理職責)
??區人民政府負責本轄區內責任區管理相關事項的綜合協調。
??區綠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門負責本轄區內責任區的監督管理,主要履行以下職責:
??(一)布置、落實本轄區內的責任區工作;
??(二)開展責任區相關宣傳、動員、培訓、監督、檢查工作;
??(三)指導鎮(鄉)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推進責任區自律管理工作。鎮(鄉)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負責組織本轄區內的相關單位、個人落實責任區制度,主要履行以下職責:
??(一)落實具體責任人、責任區范圍;
??(二)推進建立責任區自律管理機制;
??(三)引入社會第三方參與責任區相關工作。
??第四條(責任人確定及責任區范圍劃分)
??責任人按照《上海市市容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的相關規定確定。
??本市陸域責任區范圍的劃分,遵循下列基本規定:
??(一)實行物業管理的居住區的責任區范圍,為其物業管理區域外側至人行道外沿;
??(二)軌道交通、隧道、高架道路、公路、鐵路的責任區范圍,為其出入口向外延伸的一定范圍以及建筑物、構筑物外側;
??(三)文化、體育、娛樂、游覽、公園、公共綠地、機場、車站、碼頭等公共場所的責任區范圍,為該公共場所區域外側至人行道外沿;
??(四)農貿市場、會展場館、商場、超市、餐飲、賓館、沿街商戶、施工工地、待建地塊等場所的責任區范圍,為其經營、使用區域外側至人行道外沿;
??(五)機關、團體、學校、部隊、企事業等單位的責任區范圍,為其建筑物、構筑物外側至人行道外沿;
??(六)保稅區、高新技術產業園區、工業園區和經濟開發區的責任區范圍,為其所轄區域的公共區域。
??市綠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按照前款規定,制定本市責任區范圍的具體劃分標準,并向社會公布。
??按照第一款、第二款規定不能確定責任區范圍的,鎮(鄉)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根據實際情況,提出劃分建議,報所在地區綠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門確定。
??行政轄區的接壤地區責任區范圍不清的,由市綠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門予以確定。
??第五條(責任要求)
??按照《上海市市容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的相關規定,陸域責任區的責任要求確定如下:
??(一)保持市容整潔,無亂設攤、亂搭建、亂張貼、亂涂寫、亂刻畫、亂吊掛、亂堆放、亂停非機動車,無影響通行的積雪殘冰;
??(二)保持環境衛生整潔,無暴露垃圾、糞便、污水、污跡。
??責任人對責任區內違反市容環境衛生管理規定的行為,應當予以勸阻、制止;勸阻、制止無效的,向綠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門、城管執法部門或者鎮(鄉)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報告。
??第六條(公共設施保潔)
??郵政、供水、供電、電信、交通等公共設施的產權單位應當按照城市容貌標準的要求,做好公共設施保潔工作。責任人發現責任區內的上述公共設施不符合要求的,應當向區綠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門報告。區綠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門應當要求公共設施的產權單位及時處理。
??第七條(責任告知書)
??區綠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制作《上海市市容環境衛生責任區責任告知書》(以下簡稱《責任告知書》)。《責任告知書》應當載明責任人、具體責任區范圍、責任要求以及相應的法律責任等內容。《責任告知書》由鎮(鄉)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向本轄區內的責任人發放。
??責任人應當將《責任告知書》在其辦公或者經營場所的醒目位置公示,并保持整潔、完好。
??《責任告知書》示范文本由市綠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門制定。
??第八條(責任人信息檔案)
??鎮(鄉)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建立本轄區責任人信息檔案,及時記錄和更新責任人名稱、具體責任區范圍、責任人經營范圍、責任要求履行情況等基本信息。
??第九條(自律管理機制)
??本市鼓勵鎮(鄉)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所轄一定區域內的責任人成立責任區自律組織,對履行責任要求實行自我管理。
??第十條(自律性規約)
??責任區自律組織應當制定自律性規約,明確責任區自律組織的組成、具體形式、責任人履行的具體責任要求和責任人履行情況的評價機制等事項。其中,自律性規約約定的具體責任要求可以在本辦法第五條第一款規定的基礎上,增加其他市容環境衛生責任等要求。參加責任區自律組織的責任人應當遵守自律性規約的約定。
??第十一條(政府推進自律)
??鎮(鄉)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根據本轄區實際情況,推進實施責任區自律管理,做好以下具體工作:
??(一)引導本轄區一定區域內的責任人成立責任區自律組織,或者依托現有的社區自治組織,將責任要求納入社區自治組織的相關規范;
??(二)對自律性規約的制訂提供指導服務;
??(三)制定相關配套措施,激勵參加責任區自律組織的責任人參與市容環境衛生相關工作;
??(四)其他有利于推進責任區自律管理的服務工作。
??第十二條(測評)
??鎮(鄉)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對責任人履行責任要求的情況進行測評,并公布測評結果;測評時,應當聽取公眾意見,鎮(鄉)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可以對自覺履行責任要求的責任人給予獎勵;測評結果應當作為實施獎勵的依據之一。鎮(鄉)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可以通過購買服務的方式,委托社會組織開展相關工作。
??第十三條(合同指導)
??鎮(鄉)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指導居住區、商業辦公樓等區域的業主在簽訂物業服務、商鋪租賃、單位裝飾裝修等合同時,將責任要求納入合同內容。
??第十四條(行業指導和單位示范)
??市商務、房屋管理、經濟信息化、住房城鄉建設管理、交通、衛生健康、教育、文化旅游等有關行政管理部門應當督促本行業單位遵守責任要求。相關行業協會應當將責任要求納入本行業規范,并督促會員單位遵守責任要求。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和國有企業應當在執行責任區制度的過程中,發揮示范帶頭作用。
??第十五條(精神文明創建評選)
??本市文明小區、文明單位、文明社區、文明村鎮、文明行業、文明城區等精神文明創建項目的評選標準中,應當包含責任區制度的實施情況。
??第十六條(宣傳工作)
??市和區綠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門、有關協同實施本辦法的行政管理部門、鎮(鄉)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通過多種形式,宣傳責任區制度,增強單位和個人參與市容環境衛生管理的意識。
??第十七條(績效考核)
??市和區人民政府應當將責任要求的落實情況,作為對本級有關部門和下一級人民政府及其負責人考核的內容??己私Y果應當作為政府和各有關部門績效考核的重要內容,并向社會公布。市、區人民政府進行績效考核時,可以通過購買服務的方式,委托社會組織開展社會滿意度測評等工作。
??第十八條(行政處罰)
??違反本辦法第五條第一款規定,責任人未履行相關責任要求的,按照《上海市市容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的規定予以處理。
??第十九條(行政責任)
??違反本辦法規定,市和區綠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門、城管執法部門、鎮(鄉)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以及其他相關行政管理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有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行為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第二十條(水域市容環境衛生責任區)
??本市水域市容環境衛生責任區的管理活動,適用《上海市水域市容環境衛生管理規定》以及其他有關規定。
??第二十一條(施行日期)
??本辦法自2015年3月1日起施行。